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六题:在不必要的情况下鸣响发声警报设备
***********************

  以下是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及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G)(《规例》)第43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车辆上任何发声警报设备,除非是为向在道路上或附近的任何人发出危险警报」。此外,运输署署长可根据《规例》第3条,在道路竖立交通标志,禁止驾驶人在限制区内响号。然而,本人接获一名市民投诉,指驾驶人滥用发声警报设备(即胡乱响号)的情况日趋严重。该名市民向警方查询有关的检控和投诉数字,但警方表示,该等资料属《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条例》)下的个人资料,因此公众人士须根据《公开资料守则》(《守则》)申请索取资料,而且经过繁复的批核程序后,该等申请最终可被拒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就胡乱响号提出检控的数字为何,以及警方和运输署分别接获的相关投诉数字为何;

(二)当局如何跟进上述的投诉;有否研究需否加重罚则;如有研究,结果为何;当局如何确保有效执法;

(三)现时全港有多少个禁止车辆响号限制区,以及其设立的准则为何;当局会否应市民要求并经实地评估后,於胡乱响号黑点设立该等限制区;如否,原因为何;

(四)警方把胡乱响号的检控和投诉数字列为《条例》下的个人资料的原因和详细准则为何;还有哪些其他关於检控及投诉的数字被列为个人资料;及

(五)公众人士根据《守则》索取胡乱响号的检控和投诉数字一般需时多久;过去五年,警方分别接获及拒绝该等申请的数目,以及拒绝申请的原因及所涉资料的类别为何?

答覆:

主席:

  我现谨就叶刘淑仪议员问题的各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及(二)运输署在收到「在不必要的情况下鸣响发声警报设备」的投诉后,除会将个案转交警方跟进外,并会了解有关地点的交通情况及驾驶者响号的原因,以作出适当的评估及考虑改善交通管理的需要。

  警方收到市民就「在不必要的情况下鸣响发声警报设备」的投诉后,会调派有关区份的巡逻警员到达投诉的地点进行调查。倘若证实确有违例行为,警方便会采取执法行动。巡逻警员在日常执勤时亦会向触犯有关法例的人士提出检控。

  近年有关「在不必要的情况下鸣响发声警报设备」的检控和投诉数字表列於附件,相对上较为稳定。

  「在不必要的情况下鸣响发声警报设备」是属於交通定额罚款的罪行,罚款为港币三百二十元。当局暂时没有计划研究加强上述罪行的罚则,但会研究加强有关法例的宣传及教育工作,以提醒驾驶者如何正确使用发声警报设备。

(三)现时全港有十四个禁止车辆响号限制区。由於现时已有法例规定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车辆上任何发声警报设备(除非是为向在道路上或附近的任何人发出危险警报),因此运输署只会在邻近对噪音敏感的建筑物的地区,例如有住院病人的医院,设立禁止车辆响号限制区。

(四)有关「在不必要的情况下鸣响发声警报设备」的检控和投诉数字并非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保障的资料。公众人士可根据《公开资料守则》向警方申请索取资料。

(五)公众人士根据《公开资料守则》向警方申请索取资料,一般需时十天。根据警方交通总部的资料,过去五年并没有接获相关的申请。



2013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