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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洗黑钱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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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三十七岁内地男子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两项洗黑钱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五年。

  案情透露,在二○一一年八月至九月期间,一间荷兰公司收到声称来自其商业客户的假电邮,指示该公司把美金三十八万八千元转帐至被告所持有的香港公司户口。该荷兰公司其后发现受骗,向香港警方报案。

  商业罪案调查科调查期间,亦揭发被告在二○一○年十一月至二○一一年十月期间,利用三个本地银行户口清洗超过港币六亿七千二百万元的款项。被告於二○一二年八月入境时被警方拘捕,并控以两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被告於今日被判罪名成立及被判刑。

  警方重申洗黑钱乃严重罪行,任何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项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犯罪得益而处理该财产,即干犯洗黑钱罪;一旦被判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入狱十四年及罚款港币五百万元。

警察公共关系科新闻公布第三百一十七号



2013年4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0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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