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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累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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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邓家彪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的规定,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的成员(成员)必须年届65岁才可提取其强积金户口内的累算权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二○○一至二○一二年期间,每年年届65岁的成员的人数、该等成员的雇员供款总额、他们提取的累算权益总额,以及该等成员的户口当中最高及最低的累算权益提取额分别为何(按附件之表一列出);

(二)就二○○一至二○一二年期间每年年届65岁并提取累算权益的成员分别而言,他们的强积金户口过去平均每年的投资回报率的分布情况为何(按附件之表二列出);

(三)现时55至65岁的成员的强积金户口累算权益的最低、最高及平均金额,以及在该等成员当中,受雇超过五年的人数为何(按年龄分别在附件之表三及表四列出);及

(四)过去十年,已提取累算权益的户口的投资回报率能否达到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曾假设的5%的回报率;当局有否检讨接近退休年龄的成员的强积金户口的投资盈亏状况;如否,当局会否考虑定期进行该等检讨;如不考虑,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二)及(三)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要求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资料,并不涵盖问题要求的数据。

(四)强积金受托人按强积金条例提交的资料,并不涵盖问题要求的分析。再者,强积金制度并没有设定目标回报率,强积金受托人按强积金条例的规定,推出不同类型的基金,提供不同预期风险及回报的投资组合,供计划成员按个人需要选择。



2013年4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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