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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公众集会及示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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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继昌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会)上月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透过中央人民政府向其提交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三次报告后,作出审议结论。委员会对於有报道指警方处理示威时过量使用武力,特别是不恰当地使用胡椒喷雾的做法表示关注。此外,委员会亦认为特区政府应就警方在示威中进行摄录及就进行摄录的纪录制订清晰的指引并使公众可取览该等指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警方对委员会的审议结论有何回应,包括会否按委员会的建议制订及公开使用摄录器材的指引及进行摄录的纪录;如否,原因为何;

(二)警方何时引入大支装胡椒喷雾;警方在已配备小支装胡椒喷雾的情况下引入大支装胡椒喷雾的理据为何;大小支装胡椒喷雾的用途有何不同,以及大支装胡椒喷雾的用途是否包括驱散人群或控制示威活动的范围;

(三)大支装胡椒喷雾是否前线警员的常规装备之一;如是,警方何时及因何作此安排;如否,哪些职级及部队的警员获配备大支装胡椒喷雾,以及警员在获得哪个职级的警务人员批准及在何种情况下,可获准配备及使用大支装的胡椒喷雾;

(四)警员是否必须曾接受额外及专门的训练,才可施放大支装胡椒喷雾;如是,现时有多少名警员曾接受该项训练,以及该项训练是否包括掌握施放胡椒喷雾时不会对目标人士造成伤害的最短安全距离;胡椒喷雾的供应商有否说明大小支装胡椒喷雾的建议最短安全施放距离,以及不遵从建议可能会对目标人士造成的伤害;如供应商有说明,详情为何;如否,警方有否谘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制订胡椒喷雾最短安全施放距离;如没有谘询,原因为何及会否尽快进行谘询;

(五)胡椒喷雾是否被界定为有关法例下的「火器」;现时警员在施放胡椒喷雾后,须否记录在记事簿上,以及须否向上司汇报;如须记录,须记录的详情是否包括施放胡椒喷雾的情况、原因及次数;如无须记录,原因为何,以及日后会否作出规定;及

(六)过去一年,警方有否检讨现时的胡椒喷雾使用指引;如有,检讨的结论,包括有何建议及其落实情况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市民有发表意见的自由和权利,并受到《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保障。公众集会或游行人士在自由表达诉求时,理应在遵守香港法律和不影响社会秩序的大前提下,和平有序地进行。警方的执行方针是致力取得平衡,一方面便利所有合法及和平的公众集会及游行,另一方面警方亦须致力减低公众集会及游行对其他公众人士或道路使用者的影响,确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一)当局留意到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意见。警方会继续根据香港法例,以公平、公正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处理所有公众集会及示威活动。

  自二○○六年起,警队已开始使用手提摄录装置记录与治安有关的事件,以供调查和举证之用。警方有清晰及严格的指引和程序去处理所录得的资料,包括确保录影片段获安全保管、妥善处理及适时销毁。具调查或举证价值的录影片段将被视为证物处理,并会予以保留至有关调查及司法程序完成,才会销毁。录影片段如不具任何调查或举证价值或作其他合法用途,均须於摄制日期起计三十一日后销毁。如果有需要保留录影片段超过三十一天,则须经由一名高级警司审批,而该批核人员亦会每月作出覆检。就使用随身摄录机方面,警队已将有关的背景资料、实地测试情况及行动使用守则,上载到警队网页让公众人士查阅。

(二)至(四)若有人作出涉及或可能会作出涉及暴力或其他可能会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警方可能需使用胡椒喷剂,以阻止暴力行为及恢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就胡椒喷剂的使用,警队一向有安全的守则及指引,所有配备胡椒喷剂的前线人员都需接受适当的训练,确保人员清楚了解相关的安全指引。警务人员如使用胡椒喷剂,须确保在符合使用最低程度武力的原则下方可使用。

  警方於准备二○○五年世贸会议期间引入「大支装」胡椒喷剂,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冲突场面。

  现时「大支装」胡椒喷剂并不属於前线警员的常规装备。警务人员须获得警察机动部队校长或副校长的事前批准,才可於行动中配备「大支装」胡椒喷剂。使用「大支装」胡椒喷剂的警员需要接受有关训练方可使用。

(五)胡椒喷剂的管有受《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38章)规管。

  警员在每次使用胡椒喷剂后,需要在警察记事册内作出记录,并向上司汇报。而有关单位指挥官或单位主管须向主要单位指挥官呈交一份初步报告,内容涵盖案情摘要等资料以作审视。另外,行动结束后,警司级人员会评估使用胡椒喷剂的情况,确认每次使用均有充分理由。

(六)警方会定期检讨使用胡椒喷剂的指引,研究在训练、使用、指令及其他程序方面可作改进之处。



2013年4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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