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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2013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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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动议二读《2013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13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因应仲裁机制及相关事宜的新发展修订现行的《仲裁条例》。

落实香港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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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香港与澳门於今年一月签订《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安排》),其内容与香港和内地在一九九九年签订的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的内容相若。为了落实新签订的《安排》,《条例草案》会就香港法院强制执行在澳门作出的仲裁裁决,引进法定机制,相关条文与《仲裁条例》现时实施与内地签订的安排的条文相若。

配合仲裁业的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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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因应仲裁界的新近发展,《条例草案》亦会对《仲裁条例》作出三方面的修订:

(a)第一,鉴於世界各地的仲裁机构越来越多引入紧急仲裁员程序,《条例草案》建议订明,在符合《仲裁条例》相关规定及获得法院许可的情况下,紧急仲裁员在仲裁庭组成前所作出的紧急济助裁决亦可得到强制执行。为此,《条例草案》会在《仲裁条例》加入新的第3A部,以订明紧急仲裁员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作出的紧急济助裁决,在香港原讼法庭许可后,便可以强制方式执行。

(b)第二,《条例草案》建议修订《仲裁条例》第75条,订明如仲裁各方同意仲裁费用交由法庭评定,法庭须按照《高等法院规则》,按「诉讼各方对评」基准评定仲裁程序的费用。

(c)第三,由於一九五八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新增了四个新的缔约方(注一),《条例草案》需要修订《仲裁(纽约公约缔约方)令》,更新当中的缔约方名单。

其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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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因应新加入的条文,《条例草案》建议对《高等法院规则》作出一些相应修订。我们亦会对《仲裁条例》某些现行条文作出较技术性的修订,务求令该等条文的字眼与新条文更一致及容易理解。

业界及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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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局已就《条例草案》的建议,征询法律及仲裁专业的意见,他们都支持建议。在草拟《条例草案》期间,当局已考虑他们的意见及回应。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亦表示支持修订建议。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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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当局致力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法律服务以及解决争议中心的地位。律政司一直全力推动这方面的工作。《条例草案》将落实香港与澳门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并为配合仲裁业的新发展而作相应修订。我们相信《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将有助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区主要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

  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注一∶该四个新缔约方为:斐济、列支敦士登、圣多美及普林西比岛,以及塔吉克斯坦。



2013年4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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