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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孕妇及其同谋因串谋欺诈串谋以欺骗手段取得服务及作出虚假声明被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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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内地孕妇及两名香港居民在今日(四月二十二日)于沙田裁判法院承认串谋欺诈、串谋以欺骗手段取得服务及作出虚假的声明以促使出生的登记之控罪。

  首被告及次被告分别为一名内地孕妇及其香港丈夫,第三被告则是首被告前夫的父亲,三人均被控一项串谋欺诈及一项串谋以欺骗手段取得服务的控罪。此外,次被告及第三被告分别被加控一项作出虚假的声明以促使出生的登记的控罪及一项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作出虚假的声明以促使出生的登记的控罪。三名被告承认所有控罪,各被判处监禁十二个月。

  入境处的调查发现三十九岁的首被告于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与次被告在香港结婚,其后以内地「单非」孕妇身分成功从一间私家医院取得二○一三年在香港分娩的「预约分娩服务确认书」。由于入境处对首被告及次被告婚姻的真确性存疑,遂展开调查。

  入境处于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在出生登记处拘捕次被告及第三被告,他们当时正为首被告的婴儿办理出生登记手续,而首被告亦于同日在其住所内被拘捕。

  在调查期间,首被告及次被告承认在第三被告的安排下,透过「假结婚」令首被告取得「预约分娩服务确认书」,目的是使首被告能在港分娩,第三被告亦承认曾为首被告及次被告作出有关安排。同时,首被告承认其婴儿的亲生父亲实为她的内地前夫。在办理出生登记时,次被告虚假地声明他是婴儿的亲生父亲。

  入境处发言人称:「入境处十分关注非本地孕妇试图以非法手段入境香港分娩的情况。我们一方面致力于出入境管制站阻截未有预约分娩服务的非本地孕妇,另一方面采取有力的执法行动,以打击违反入境条例的非本地孕妇及教唆者。」

  发言人警告,串谋欺诈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根据《刑事罪行条例》最高可处监禁十四年。根据《盗窃罪条例》,任何人以欺骗手段而不诚实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十年。

  发言人补充,根据《刑事罪行条例》,任何人故意作出虚假证明书或声明,而该证明书或声明是根据任何关于出生或死亡个案的登记的成文法则,或为该等成文法则的施行而作出的,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七年。协助及教唆者同样会被检控。



2013年4月2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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