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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阻塞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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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在中环威灵顿街,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向一名拾荒长者发出「移走障碍物通知书」(通知书),饬令她于四小时内移走放置在马路及行人道上的物品,否则会采取进一步的执法行动。有市民指出,有商业宣传品长期摆放在全港各区不少街道上,有印刷媒体在各区港铁站出口、行人过路处及主要行人通道摆放及派发报刊,亦有团体在各区设置街站及悬挂横额宣传理念,他们质疑当局为何不对有关人士采取执法行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5年,食环署在全港各区接到有关拾荒长者的物品阻街和有碍观瞻等的投诉数目为何,以及食环署分别就当中多少宗个案发出通知书及提出检控;

(二)过去5年,食环署在全港各区接到有关商业活动(包括示范及宣传商业产品,以及登记宽频上网及流动网络等电讯服务)及团体的宣传活动阻街等的投诉数目为何;食环署分别就当中多少宗个案发出通知书及提出检控;

(三)过去5年,食环署在全港各区接到有关印刷媒体在各区港铁站出口、行人过路处及主要行人通道摆放及派发报刊的投诉数目为何;食环署分别就当中多少宗个案发出通知书及提出检控;及

(四)当局在接到第(一)至(三)项的投诉后,会否因应被投诉人的身份、他们被投诉的次数及个案的严重性决定是否采取执法行动;如会,具体的执法标准及法律依据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22(2)(a)条的规定,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如发现任何物品或东西的摆放方式妨碍街道洁净工作,可向物主送达通知书。倘未能寻获该物主或确定物主身份,则可将通知附于该物品上,规定在该通知书送达或附于该物品后的四小时内,把物品移走,并防止该物品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期限内再次造成妨碍。如不遵办,食环署会将有关物品移走。

  提问中提及中环威灵顿街及吉士笠街交界的地点,该处的行人路狭窄、人流和车辆流量大,食肆商铺林立,拾荒者在上址处理大量废纸/环保物料,会引致环境卫生和通道阻塞等问题。食环署经常因此接获市民投诉。中西区区议会辖下的地区管理委员会亦十分关注拾荒者在上址整理及堆积废纸/杂物,因而占用行人路及行车路面的问题,并要求食环署及相关部门跟进和定期向委员会汇报。

  根据记录,食环署于去年十二月五日下午接获投诉,指上址有人在路边摆放及处理杂物,造成阻塞及环境卫生等问题。该署调查后发现,该名拾荒者将大量捡拾回来的纸皮等物品摆放在街道上,造成阻碍。经口头警告后,有关人士未有依照指示移走物品,故食环署人员根据上述法例于物品上附上通知书。其后覆查时发现有关物品已被移走。

  食环署至今没有再发现该拾荒者的活动有妨碍街道洁净工作或影响环境卫生的情况。

  我现就问题的各部分答覆如下:

(一)过去五年,食环署在全港各区接获有关拾荒者的物品阻街和引致环境卫生问题的投诉数目及执法详情载列于附件一。

(二)过去五年,食环署在全港各区接获有关商业活动及团体的宣传活动阻街的投诉数目及执法详情载列于附件二。

(三)过去五年,食环署在全港各区接获有关派发报刊活动阻街的投诉数目及执法详情载列于附件三。

(四)食环署的主要工作是保持环境卫生,因此会优先处理妨碍街道清扫工作的个案,并会按违规情况和调查结果,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22(2)(a)条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包括向相关人士发出警告及采取检控行动。

  就一般阻街个案而言,食环署人员会先向有关物主发出警告,如警告无效,才会因应情况考虑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A条采取执法行动。在提出检控前,食环署人员会考虑现场行人道是否畅通无阻,有关物品的大小、摆放时间和位置,以及有否对行人造成阻碍或不便等因素,决定是否有足够证据根据该条例采取执法行动。据食环署观察所得,派发报刊的活动一般不会妨碍街道清扫工作。

  此外,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04A(1)条的规定,除非获得主管当局书面准许,否则任何人士在政府土地展示或张贴招贴或海报,即属犯罪。而在街道上展示的商业宣传品,一经发现,食环署人员会即时移走,若发现有人在现场张贴,会即时提出检控。此外,如有充分证据,食环署亦会根据上述条例第104D(1)条检控有关的受益人。



2013年4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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