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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处对昨日海怡半岛四级火警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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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公众对昨日(四月十一日)鸭昪洲海怡半岛发生的四级火警非常关注,消防处发言人今日(四月十二日)作出以下回应:

* 昨日消防处第一批到场的消防人员进入有关大厦后,首先进行内部灭火救援工作及协助疏散受影响居民。当他们在位於发生火警单位的下一层(即16楼)使用提供救火水源的大厦消防栓时,发现操作不正常,水压不足。於是立即委派其他在场人员在地面铺喉上楼,以提供稳定水源进行灭火工作。除确保现场有足够的水源灭火外,同一时间亦调派一辆泵车及一辆钢梯车到该大厦后面的紧急车辆通道上进行外围水塔工作,升起云梯向肇事单位的上下楼层喷射水幕,防止火势向上下或邻近单位蔓延。

* 从消防灭火的行动策略而言,云梯作为水塔的功用是防止火势从单位外墙蔓延到附近其他单位。在灭火行动中,并不一定需要从外射水进入起火单位作灭火工作。假如确实有此需要,必须令在内工作的救援人员知悉,以便在射水前撤离现场。因为射水进入起火单位会将热力和浓烟推入单位及楼宇内,会对在场进行灭火工作的消防人员及楼宇内逃生的居民构成危险。

  就今次事件而言,由於当时消防人员已在楼宇内进行灭火工作,因此亦不宜使用云梯从外射水进入单位内。

* 海怡半岛各期各座的紧急车辆通道的位置各有不同,大部分楼宇都是以海怡路作为紧急车辆通道,但有些距离行车路较远的楼宇会利用海滨长堤或休憩空地作紧急车辆通道。在火警当日,本处大部分消防车辆都停泊在较阔的海怡路上,并按实际行动需要,只将两辆大型车辆(泵车及钢梯车)驶入7座至10座旁的紧急车辆通道,期间并未遇到任何阻碍。

  虽有市民指第3期21座旁有花槽,恐怕阻挡紧急车辆通道,但实质该花槽所在的地方是第3期(21至28座)紧急车辆通道的末端,在设计上并不需要通往10座所在的第2期。而且今次的灭火行动中,根本不需要使用该段第3期的紧急车辆通道。

  本处的消防行动单位会定期在管辖范围进行视察,以了解当地环境。就该屋苑而言,亦会进行这类视察。

* 昨日最先到达海怡半岛的消防车辆都停泊在近13座外,泵车并接驳该处最近的街井水源,以供扑救10座的火警。有市民质疑本处人员为何不先接驳10座旁长堤的街井,但这安排是按实质行动部署,以预留适当空间供稍后驶入的另一辆泵车和钢梯车停泊,以便在有需要时进行外围水塔工作。

* 关於昨日火警的起火原因尚在调查中。资料显示该大厦的消防设备的规格符合本处要求,而该设备亦在去年7月26日由有关消防装置承办商进行年检,从提交的年检证书内没有显示系统有故障。而在年检后至昨日火警前,本处没有接获任何有关该楼宇消防设备故障的报告。

  本处在昨日火警救熄后曾对发生火警的大厦的消防设备进行初步调查及检测,以找出其消防栓/喉辘系统失灵的原因。本处的消防设备专责队伍人员今日到发生火警的大厦再度详细检查及测试消防栓/喉辘系统,包括喉管、水缸、水泵、消防栓出水口及喉辘,以及街道消防栓系统。调查及测试仍在进行中,有关资料尚待核实及须作进一步分析。

* 根据香港法例第95B章《消防(装置及设备)规例》,当注册的消防装置承办商在任何处所内装置、保养、修理或检查任何消防装置或设备,须於完成有关工程后14天内,发出一份证明书,并将副本送交消防处,任何承办商如提供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证明书或副本,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此外,根据香港法例第95A章《消防(装置承办商)规例》,消防处如发觉有关的注册承办商曾就装置、保养、修理或检查任何消防装置或设备的不当行为或疏忽而被法庭定罪,或曾犯此等罪行,以致其不适宜名列於注册纪录册,或继续将他列入注册纪录册会妨碍该条例的妥当执行,则消防处可将此事宜转交规管上述承办商的纪律聆讯委员会。对此,纪律聆讯委员会会作出纪律聆讯,如证实有违规,可对承办商作出记分及停牌。

  消防处对消防装备承办商,有一套违例记分制的行政措施以作监管。任何承办商如被本处检控或曾遭纪律聆讯委员会进行纪律程序,会被本处记分。在该记分制下,承办商被记分越多,本处对其所承包维修保养的消防设备系统进行巡查的次数亦会相应增加。



2013年4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2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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