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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议修例以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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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於星期五(四月五日)在宪报刊登《2013年商船(海员)(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旨在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公约》)的规定。

  由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公约》,目的是保障海员能得到体面就业的权利。《公约》载列一套全面的全球标准,规管远洋船舶上海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所涵盖的十四个范畴包括最低年龄、体检证书、海员资格、作息时间、起居舱室、膳食等。

  《公约》将於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起在已批准《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的司法管辖区生效。

  在香港,《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已订明海员的工作及雇用条件。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四月三日)说:「香港是国际航运中心,船舶注册吨位居世界第三位,务须符合在航运范畴中最新的国际标准,包括《公约》规定的标准。」

  《条例草案》旨在使《条例》下若干现行定义及条文与《公约》接轨。

  《条例草案》建议的主要修订包括有关「海员」定义的修订、容许海员组织提供招募和安置海员的服务,以及采用「直接提述方式」在日后根据《条例》制订附属法例,以便实施适用於香港的国际协议的规定。

  此外,《条例草案》作出多项杂项修订,例如删除现行容许从事提供海员的公司向海员收回部分就雇用海员而向政府缴付的款项的条文,以及删除现行三十五岁或以上人士不可向海事处注册以受雇为海员的规定。

  发言人说:「政府在制订立法建议期间已征询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的意见。他们支持立法建议,以推行《公约》。」

  《条例草案》将於四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会。



2013年4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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