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动议议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动议有关《〈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的议案的发言:

  主席,上届立法会於去年六月底通过《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草案》。政府当时承诺在制定该《条例》后十二个月内实施,公众亦期望政府在作好准备之后尽早实施。我们在今年二月向立法会提交了《〈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建议在本年四月分两阶段实施《条例》。

  立法会早前成立了小组委员会审议这项公告。在这里我要感谢小组委员会在主席陈鉴林议员领导下,在过去一个多月,顺利完成了公告的审议工作,在得悉我们在实施《条例》的有关预备工作的进度后,小组委员会支持政府分两阶段实施《条例》的建议,即:

(一)由二○一三年四月二日起,实施有关《条例》的简称、生效日期、《条例》的释义,以及为执行该《条例》而根据《条例》第86条委任监督和监督职能的条文;以及

(二)由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实施《条例》的其余条文。

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监管局

  《条例》的执行机构将命名为「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监管局」(销售监管局)。销售监管局的职能包括就《条例》发出指引,就一手住宅物业的售楼说明书、价单、销售安排公布、成交纪录册、卖方的网站和广告等进行检查,并就示范单位、已建成一手住宅物业及售楼处进行巡查,处理投诉和公众查询,就怀疑违反《条例》的个案进行调查,进行公众教育,以及建立「一手住宅物业销售资讯网」(「销售资讯网」),以备存各个一手住宅发展项目的售楼说明书、价单,以及成交纪录册供公众查阅,以加强该等物业交易的透明度。

  分两阶段实施《条例》的安排,可让我作为局长於二○一三年四月二日或其后任何时间,按《条例》委任公职人员执行《条例》赋予的职能。我打算在二○一三年四月五日作出有关委任,让销售监管局可尽早向一手住宅物业卖方和有关持份者发出指引、作业备考和常见问答,让业界进一步知悉如何遵行《条例》中的各项要求。

  这些指引和作业备考并非附属法例,不会仅因为本身违反任何指引,而招致任何刑事及民事法律责任。但假如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法庭信纳该指引有关受争议事宜的裁定,则在法律程序当中,该指引可接纳为证据,而关於该人违反或没有违反该指引的证明,亦可以被法律程序中任何一方赖以作为确立或者否定该事宜的证明。假如在执行法例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卖方持续偏离监管局所颁布的指引、作业备考等等的任何部分的话,监管局会与地产建设商会进行磋商,以了解遵从方面有没有一些实质的困难,有必要时也可作出修订。

  刚才涂谨申议员提及售楼说明书或其他一些相关的资料,究竟详尽性要达至什么程度,这也可以在推行了指引和作业备考之后跟进。当然我们希望除了法例所规定的一些要求之外,如果地产商或者卖方能做到良好的作业准则,这对买家、对消费者而言,是一个最好的保障。

预备工作

  主席,我们已就《条例》於四月二十九日全面实施做好充分准备,在这里让我简单地说一下情况:

(一)我们自二○一二年十一月起,就《条例》下发出的指引、作业备考和常见问答的初稿,与相关持份者展开讨论,当中包括香港地产建设商会、香港律师会、香港测量师学会、香港建筑师学会、消费者委员会和地产代理监管局。各持份者均普遍赞成销售监管局发出指引、作业备考和常见问答,亦表示高兴在这些文件正式颁发前有机会参与讨论,让他们发表意见。过去数月,各持份者就如何改善指引、作业备考和常见问答的初稿,亦提出了具建设性及有用的资料和意见。销售监管局将会吸纳这些意见,於四月初发出指引、作业备考和常见问答后,举办工作坊向持份者简介有关内容;

(二)正如刚才陈鉴林议员所说,政府亦获立法会财务委员会通过开设职位,包括两个首长级职位,出任销售监管局的专员及副专员。另外,我们亦按照既定程序,设立其他职位,总共有30名非首长级公务员连同两个首长级人士组成一个综合专业队伍。相关人员会於今年四月初开始陆续上任;

(三)监管局的网站将於今年四月二十九日起供公众浏览。我们会设立热线供查询《条例》的相关事宜;

(四)「销售资讯网」将於四月二十九日开始让公众浏览。为协助卖方了解如何按照《条例》的规定,向「销售资讯网」提供上述文件的电子版本,我们会为卖方举办多场的工作坊;同时

(五)我们会於今个星期开始播放政府宣传短片及声带,亦派发以准买家为对象的小册子和推出宣传《条例》的广告,加麹公众教育。

  我们相信所有相关人士亦已有充裕时间,就政府实施该《条例》作好准备。

  正如刚才陈鉴林议员所说,《条例》有助提高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的透明度、公平性及对消费者的保障,而公徏一直期待《条例》能早日实施,所以通过公告所载列实施《条例》的日期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3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4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