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八题:公众集会及游行
**************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家杰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最近有多名政党成员因曾於接近一年前参与公众游行及公众集会而被警方拘捕并控以非法集结罪。据报,警方表示於收到律政司的指示后已经尽快联络相关人士协助调查。关於当局调查与公众游行及公众集会相关的罪行和提出起诉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四至二○一二年及本年首两个月,警方以涉嫌触犯未经批准集结、非法集结、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及公众妨扰等罪行拘捕参与公众游行、示威及公众集会人士的数目为何(按附表一列出);

(二)第(一)项所述的人士当中,

(i)被警方即场拘捕的人数为何(使用与附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年列出);

(ii)就非即场拘捕的个案而言,被捕人士参与有关的游行、示威或集会的日期与拘捕日期相距的平均日数、中位日数及最长日数分别为何(使用与附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年列出);及

(iii)最终被律政司起诉的人数为何(使用与附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年列出);起诉日期与拘捕日期相距的平均日数、中位日数及最长日数分别为何(使用与附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及

(三)鉴於律政司刑事检控科的服务承诺中列明,在接获执法机关提供法律指引的要求,或关於检控决定的查询时,会於14个工作天内作覆,如问题较为复杂,亦会在这限期内给予初步回覆,律政司每年处理涉及第(一)项所述人士的个案中,达到该等服务承诺的百分比为何;如该比率并非百分之一百,原因为何;有否个案延误提出检控;若有,有否研究是否警方的责任?

答覆:

主席:

  香港市民享有集会游行的自由和权利,并受到《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保障。警方一直根据香港法例,以公平、公正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处理所有公众集会及示威活动。警方的执行方针是致力取得平衡,一方面便利所有合法及和平的公众集会及游行,另一方面警方亦须致力减低公众集会及游行对其他公众人士或道路使用者的影响,确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公众集会或游行人士在自由表达诉求时,应在遵守香港法律和不影响社会秩序的大前提下,和平有序地进行。

  就梁议员问题的三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至(二)有关数字请参阅附表三。

(三)关於律政司在接获执法机关提供法律指引的要求时,会於14个工作天内作覆(或如案件复杂,则於14个工作天内给予初步回覆)的目标,律政司并没有特别就公众活动引起的案件方面达到这目标的百分率备存统计数字。撇除是否达到有关服务承诺,必须强调的是,无论何时何刻,律政司都会竭尽所能,尽快为执法机关(包括警方)提供法律指引,但就每宗案件给予实质指引所需的时间,须视乎一系列的因素而定,主要包括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在提交律政司寻求指引的个案中,相关的公众活动持续进行的时间及牵涉受疑人和涉及地点的数目可能有所不同。很多时候,警方及不同的新闻传媒也拍摄了大量录像影片。在某些个案,负责律师需要相当多时间审视证据、分析个案的案情及情况,以及就处理有关个案的适当方法提供指引,而有关的处理方法会牵涉每名受疑人。若有个案需要指示相关的执法机构作进一步调查,以识别更多受疑人(已知身分或身分不详)、追寻他们的下落、拘捕他们,以及与他们进行警诫会面,有关指示会在落实法律指引及提出检控(如认为适当的话)前作出。因此,由公众活动的举行时间到最终提出检控(如提出的话),所需时间的长短,必须因应个别个案的实在情况来考虑。



2013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