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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君彦议员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动议察悉内务委员会有关《2013年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修订)规则》的报告的议案发言全文:
代主席:
现时有多种期货合约在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买卖。为减低期货合约对金融市场稳定性的潜在影响,并利便市场监察,期交所在其规则中就期货合约施加大额未平仓合约申报规定及/或持仓限额。市场参与者的持仓量一律不得超过持仓限额。如市场参与者的持仓量达到大额未平仓合约申报水平,便须就该持仓量向期交所提交通知。
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则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1)条,订立《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规则》),於法例里订明该等限额及申报水平,为该等限额及申报水平提供法律效力,以鼓励合规、利便风险管理。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分别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及二零一二年九月推出恒指波幅指数期货合约及美元兑人民币(香港)期货合约。就此,证监会透过《2013年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修订)规则》对《规则》作出修订,在《规则》附表1内加入这两种期货合约,以及分别把这两种合约的持仓限额及须申报的持仓量,列为该附表的第12及第13项。
在此,我要感谢小组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议员,以及另外五位议员,参与审阅这条技术性的附属法例,并就修订《规则》的需要、设定持仓限额及申报水平的依据,以及期货合约的风险管理措施和结算安排等事宜作出详细讨论。政府欢迎小组委员会支持制定此附属法例。
随立法会完成审议此项附属法例,《2013年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修订)规则》将於四月十二日正式生效。多谢代主席。
完
2013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9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