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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教育局局长就《2013年教育(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二读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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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教育局局长吴克俭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3年教育(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二读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3年教育(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教育局建议修订法例,让补助学校公积金和津贴学校公积金供款人的公积金收益,在破产时不会归属破产案受托人,目的是保障教师供款人累积的公积金收益。

  补助学校公积金和津贴学校公积金均属法定公积金计划,在符合《补助学校公积金规则》和《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的情况下,为受雇于补助/津贴学校或直接资助计划学校而属供款人的教员在终止受雇时提供款项,若有关教员去世,则将款项拨入其遗产。

  在二○○八年,法庭就一宗涉及一名津贴学校公积金教师供款人的破产案件中,裁定《教育条例》第85(3)条不能阻止破产人的公积金收益免于归属破产案受托人。法官并建议当局考虑修订法例,扩大保障范围,以普遍涵盖破产情况下的退休利益。

  就此,我们检讨了《教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亦参考了其他主要有关退休福利的法例,例如适用于公务员的《退休金条例》及《退休金利益条例》,以及适用于大部分就业人口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在这些条例下破产成员的退休利益均受保障。因此,教育局认为须修订法例,以确保补助学校公积金和津贴学校公积金供款人一旦破产,其公积金收益可获得合适的保障。

  补助学校公积金和津贴学校公积金均是强制性储蓄计划,目的在于协助资助学校教员储蓄,以备退休之用,性质与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相类似,并属一次过支付款项。因此,我们参考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下的保障范围,在条例草案中建议修订《教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令保障范围与强积金一致。

  条例草案旨在修订《教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如补助学校公积金和津贴学校公积金计划成员为未解除破产的破产人,该名成员在该两项公积金计划内的任何收益的权益或权利,可免于归属破产案受托人。

  其次,条例草案亦订明截算日期,说明新法例实施当时或之后被判定的破产,方受保障。

  最后,条例草案亦提出修订相关附属法例,即《补助学校公积金规则》和《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现时,根据该两条公积金规则的规定,如从某供款人的帐目终结日期起计三年内,无人就公积金收益提出合法申索,则该帐目贷方余额的款项,须转拨入储备金的贷方帐目内。有关修订可让破产的供款人选择在获解除破产后,方从已终结的帐目中提取收益。

  就有关修改法例的建议,我们已谘询了补助学校及津贴学校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在去年十二月谘询教育事务委员会。两个公积金委员会及教育事务委员会均支持修例。

  主席,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让我们能够尽早为两个公积金的供款人在一旦破产时提供保障,谢谢。



2013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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