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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通过修订《公司(财务摘要报告)规例》决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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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通过修订《公司(财务摘要报告)规例》决议案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通过议程所印载以我名义提出的第二项议案,修订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提交立法会省览的《公司(财务摘要报告)规例》。

  除刚才的《公司(董事报告)规例》外,我们亦须就另一项根据新《公司条例》订立的附属法例,即《公司(财务摘要报告)规例》作出修订。扼要而言,现行《公司条例》第129D、161、161A及161B条规定公司须在报告文件中述明多项关乎董事利益的资料,包括公司就董事服务所支付的款项、惠及董事的贷款等交易,以及董事在合约中的具相当分量利害关系。《公司(上市公司的财务摘要报告)规例》(第32M章)则订明,公司如拟备财务摘要报告,亦须在该摘要报告中复述该等资料。

  在新《公司条例》下,如公司按照《公司(财务摘要报告)规例》拟备财务摘要报告,该报告亦应同样复述上述各项有关董事利益的资料。在小组委员会审议此项规例时,我们主动提出对规例第3及第5条作出修订,使条文更能准确反映上述要求。此外,我们亦对规例中文文本的两项条文提出技术性修订,使其与英文文本更为一致。

  主席,此项议案所载对《公司(财务摘要报告)规例》的修订条文,已经过小组委员会详细审议及讨论,并获得小组委员会支持。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此项议案。

  本人谨此提出议案。多谢主席。



2013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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