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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二○一七年的行政长官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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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署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刘江华的答覆:

问题:

  据报,最近有内地高层官员表示,期待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行政长官、要确保「爱国爱港力量」在香港长期执政,以及二○一七年行政长官选举一定有筛选;这些言论引起香港社会广泛关注二○一七年行政长官选举会设有预选机制,阻挠与中央当局持不同政见的人士成为候选人。另一方面,《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订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研究(1)提名委员会如何产生和如何组合才算是「具有广泛代表性」、(2)按照提名须「按民主程序」作出的规定,提名是否必须经表决方式作出,还是只须采取类似过往的做法,任何人只要获得提名委员会某个百分比的委员提名便可成为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3)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是否指由香港市民一人一票选出行政长官,以及(4)香港市民对《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理解,与内地官员的理解是否有差距;

(二)当局在制订二○一七年的行政长官选举的提名程序时,会否加入「筛选」机制,令不同政见的人士不能成为候选人;如会,理据为何;如不会,有何准则确保提名程序不会阻挠不同政见人士成为候选人;及

(三)当局将于何时就二○一七年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展开公众谘询;会否谘询市民提名程序应否包含「筛选」机制,以及《基本法》第四十五条中「有广泛代表性」、「按民主程序」和「普选产生」的规定,是否需要符合国际人权公约所载的普及而平等原则?

答覆:

主席:

  就涂议员提问,现回覆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二○○七年十二月通过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已订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特区政府会严格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就普选行政长官时的具体提名和选举安排进行广泛谘询。目前特区政府未有既定方案,在进行公众谘询时,特区政府会仔细聆听社会各界,包括立法会,就有关议题所发表的意见。

  正如行政长官在二○一三年施政报告中表明,特区政府会在适当时候,就二○一七年行政长官选举办法以及二○一六年立法会的选举办法展开广泛谘询,并启动宪制程序。



2013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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