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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私人游乐场地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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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十七日)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截至去年六月底,在政府以免收或收取象征式地租的方式,向社会福利机构的体育会及私人体育会(体育会)批出的73份私人游乐场地契约(契约)中,55份已到期。该等体育会在契约土地上提供的康乐及体育设施主要供会员使用,而它们按契约只须有限度对外开放设施。有市民指出,本港的土地是珍贵的公共资源,政府应在续约时加入条款,以确保体育会有效运用政府土地及增加开放设施予非会员使用的时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每份契约现时每年的市值地租及政府实际收取的地租分别为何;政府会否考虑向续约的体育会收取市值地租;若否,原因为何;政府有何政策确保不会间接或直接补贴体育会的营运开支;有关的体育会有否在续约时要求政府批出更多土地;若有,详情为何;

(二)鉴於政府表示会在新契约要求体育会加强开放有关体育设施,该等体育会是否接纳要求;若否,政府如何处理有关的续约申请及详情为何;政府会如何监察体育会在续约后有否切实履行开放设施的条件及有否订定合理的非会员使用条款;及

(三)鉴於政府表示会在新契约规定各体育会的设施须每月开放不少於50小时(即体育会只要把会所内其中5项设施,每月开放各10小时便符合规定),政府如何确保公众有合理和充足的时间使用有关设施;政府有否评估在新契约生效后,使用各体育会的设施的公众人士数目将会增加多少,以及是否值得继续以远低於市值的地租水平出租珍贵的土地予体育会?

答覆:

主席:

  民间团体透过私人游乐场地契约(契约),在获批租的土地上营办康体设施这安排在香港由来已久。契约承租人多年来投放资源以发展和管理其辖下的设施,又让外间团体使用其设施,对满足市民体育运动方面的需要作出贡献。一如先前向立法会阐释,我们认为契约承租人可继续发挥这方面的作用。不过,我们亦认为他们在这方面仍有进一步贡献的空间。为此,我们的政策是为二○一一和二○一二年期满的契约续期,惟承租人须遵守契约的续约条件,即进一步向外间团体开放其设施,以配合政府就体育发展所订的政策目标。

  待目前的一轮契约续约工作完成后,我们将会检讨契约的政策,而在检讨时,我们考虑的因素将包括体育发展政策、土地的用途、承租人会员的关注,以及广泛的公众利益,冀为契约政策厘定未来路向。为免影响检讨的结果,我们会告知契约承租人,在当局处理其契约续期的同时,他们不应期望契约期满时将会再予续期,又或即再予续期,亦未必会继续以相同条款及条件续期。

  我就问题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就一般私人游乐场地契约而言,差饷物业估价署评估的地租,相当於批租土地的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

  地政总署表示,没有收到该等承租人申请在契约下增拨土地。

(二)我们已告知私人体育会所及其他承租人,他们必须进一步向外间团体开放其设施,承租人亦表示愿意遵守此规定。承租人亦须於其网站公布辖下设施的资料,有关设施的资料亦会见於民政事务局的网站。

  在监管方面,我们会规定契约承租人提交季度报告,交代他们向外间团体开放设施的情况。我们亦会进行抽样查核,并会因应投诉,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

(三)为确保外间团体可适度地使用私人体育会的设施,我们会在续期契约中增订条件。我们已要求承租人在情况许可下,在最低限度规定以外提高其设施的对外开放程度。根据承租人迄今提交的计划书,大部分会所已承诺每月开放其体育设施供外间团体使用的时数超逾50小时,而某些会所的开放时数,更远超最低限度的规定。我们亦会规定私人体育会须让外间团体在若干指定的时段可优先租用体育设施。

  当有关提高设施开放程度的规定予以落实,而该等可供外间团体使用设施的宣传亦予以加强后,我们预期公众使用承租人设施的数字将会显著增加。鉴於续租工作仍在进行中,现时我们并无此项数字的估算。在检讨契约的政策时,我们将会检视外间团体使用承租人设施的程度,以厘定未来路向。



2013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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