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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总署回应「港人港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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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有意见认为「港人港地」措施可能出现漏洞,让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透过信托方式持有单位,地政总署今日(三月二十日)回应如下:

  「港人港地」措施已设有机制防范和处理有关情况。两幅用地的契约会指明,从相关批地文件的日期起计30年内,购买人(发展商及其后每名业主)在让与於用地上兴建的住宅单位前,须事先取得地政总署署长的书面同意。而售卖同意书主要条款除了包括身分资格外,亦有:

* 要求买方须以本人的名义购买该物业和接受物业权益,并作为该物业的实益拥有人;

* 同时要求买方为实益拥有人的身分作出法定声明;

* 而该法定声明须於订立转让契前向土地注册处注册。

  如买方蓄意违反售卖同意书的要求,并在法定声明中作出虚假陈述,便需承担后果,包括:

*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36条,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非经宣誓的情况下,在法定声明中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的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两年及罚款。

* 此外,有关法定声明之住宅单位转让属违反地契条件之交易,政府有权就有关违反地契采取行动,并可对有关住宅单位强制执行重收权。



2013年3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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