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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二读《2013年领港(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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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三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3年领港(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13年领港(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领港条例》(香港法例第84章)设立领港事务监督,规管香港的领港事务,并就与此相关的事宜制定条文。根据现行的《领港条例》,所有3 000吨或以上的访港船只及其他指明船只,进入香港水域后,必须强制领港,以确保海上航行安全。我提出《条例草案》,修订《领港条例》下有关领港员执照、特定种类船只的领港规定,以及若干技术性的条文。修例建议是因应海事处和业界过往的运作经验和现时港口管理的最新发展而提出,以切合时宜,并完善《条例》的运作。

  《条例草案》提出了多项技术修订。其中一项主要修订,是建议容许65岁的领港员,在通过体格、精神及视力检查后,可继续按其持有的领港执照的所属级别,提供领港服务,直至68岁的法定年龄限制。根据目前法例的规定,年满65岁的领港员,即使已取得I级的最高领港资格,在延长服务至68岁期间,他原来拥有的I级资格必须降至IIC的牌照级别,即是说他们只能为长度较短的船只提供领港服务。目前香港具经验的领港员仍然有限,我们希望修订有关条文,以保留和善用满65岁的I级领港员在操控巨型船只及训练初级领港员方面的宝贵经验和专长。

  此外,鉴於葵青货柜码头及附近水域交通繁忙,现行法例进一步规定强制领港适用於1 000吨或以上进出货柜码头的船舶。由於葵青货柜码头自一九九九年起已实施多项交通管理措施,以提升海上安全,包括设立24小时运作的葵涌海上交通控制站,管控所有往返葵青货柜码头的船舶,而使用码头的内河货船亦已装设先进的船只自动识别系统,能更有效地进行船只管理,包括追踪船只的速度及航线,海事处认为在该水域已无须就3 000吨以下进出货柜码头的船只实施强制领港。因此,我们建议删除现时法例下的有关规定。至於目前条例订明,所有3 000吨或以上的非本地船只进入香港水域后即须强制领港的规定,则维持不变。

  《条例草案》亦建议在领港事务谘询委员会中增添一名代表本港船务代理的成员,以扩大其代表性。《条例草案》还提出若干杂项修订建议,均属技术性修订。

  主席,《条例草案》可更新现有领港法例条文,切合港口和管理方面的发展,也符合领港和航运业界的运作需要。修订建议获得业界支持。希望各位议员审议通过,使早日落实《条例草案》的各项修订。

  多谢代主席。



2013年3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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