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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自订车辆登记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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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国谦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梁凤仪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运输署于本年二月十六日举行的自订车辆登记号码(登记号码)拍卖会上,售出一个组合为「CSD HK」的登记号码。由于该组合相当近似香港惩教署的英文缩写,惩教署于拍卖会前曾要求运输署抽起该登记号码但不果。有惩教署的职员表示担心,若此登记号码被别有用心的人士投得而展示该登记号码的车辆被用于非法活动,将会损害执法部队的形象,甚至会破坏治安。另一方面,自订车辆登记号码计划的审批准则订明,若申请的登记号码相当可能会令合理的人相信展示该登记号码的汽车是属于任何政府部门或某指明机构,或相信使用该车辆的人是代表该部门或机构,有关申请会被拒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如何按照既定准则审批上述的登记号码申请;及

(二)鉴于发生了上述事件,当局会否检讨自订登记号码的审批准则,订明不接受包含「CSD」的登记号码申请?

答覆:

主席:

(一)自订车辆登记号码的申请和审批均受到《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E章)(下称《规例》)规管。运输署是按照《规例》以及既定的程序,处理自订车辆登记号码的申请。

  按《规例》第12F(2)(c)(iii)条的规定,如运输署署长(下称「署长」)认为某拟使用的自订登记号码相当可能会令合理的人相信展示该登记号码的汽车是属于任何公共机构,或相信使用该车辆的人是代表任何公共机构,他须拒绝有关申请。根据《规例》第2条,「公共机构」包括政府任何部门。

  在审批及决定自订车辆登记号码的申请时,署长须全面、客观及切实考虑由来自不同界别人士所组成的审核委员会提供的意见、号码组合可能带有的含意,并顾及公众对政府部门车辆及其展示的车辆登记号码的认知、公众表达意见的自由,以及设立自订车辆登记号码计划为车主提供更多选择的原意。

  就登记号码「CSD HK」而言,《规例》第11(1)(a)至(i)条已说明,由英文字母「A」、「F」及「AM」组成或有尾随数目字组成的登记号码是供配予政府车辆。另一方面,「CSD」可以是代表不同人士、组织或机构名称的缩写,而组合「HK」也是传统车辆登记号码的字首,并不一定被当作是代表香港政府。经考虑审核委员会提供的意见、公众对政府部门车辆及其展示的车辆登记号码的认知、公众表达意见的自由及相关因素后,署长认为并没有充足的理据审定登记号码「CSD HK」违反《规例》第12F(2)(c)(iii)条所订的审批准则。

(二)现行法例已就自订车辆登记号码的申请订有明确的审批准则。如上文所述,当局认为并无充分理据显示一个合理的人相当可能相信,展示包含上述英文字母的登记号码的汽车,是属于个别政府部门,或相信使用该车辆的人是代表该部门。因此,当局并没有计划修订法例,拒绝包含「CSD」的登记号码申请。运输署会继续全面、客观和切实地按现行法例所订的准则,以及个别申请组合作出考虑和审批。



2013年3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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