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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德两幅实施「港人港地」措施的政府土地将公开招标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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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总署今日(三月十九日)公布,将公开招标出售在二○一二至一三年度卖地计划内的两幅住宅用地。政府早前已公布会在该两幅用地实施「港人港地」措施。

  两幅用地为位于九龙启德地盘1H1上的新九龙内地段第6516号及地盘1H2上的新九龙内地段第6517号。两幅土地将于三月二十八日开始招标,截标日期为五月三十一日。

  新九龙内地段第6516号的地盘面积约为7 771平方米,指定作非工业(不包括办公室、仓库、酒店及加油站)用途;最低及最高的楼面总面积分别为23 313平方米及38 855平方米,其中不超过38 077平方米的楼面面积可作私人住宅用途。发展项目的住宅单位总数不得少于545个。

  新九龙内地段第6517号的地盘面积约为8 585平方米,指定作非工业(不包括办公室、仓库、酒店及加油站)用途;最低及最高的楼面总面积分别为25 755平方米及42 925平方米,其中不超过42 066平方米的楼面面积可作私人住宅用途。发展项目的住宅单位总数不得少于600个。

  两幅土地的卖地条件将由三月二十八日起供公众人士索阅,并会上载至地政总署网页(www.landsd.gov.hk),招标详情亦会于同日刊登宪报。

  「港人港地」措施的目的是在运用珍贵的土地资源作住宅发展时,优先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正如政府去年九月宣布,拟售的上述两幅用地须受这项措施规限,在这些用地上兴建的单位只可售予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港人港地」措施下,上述两幅用地的契约会指明,从相关批地文件的日期起计30年内,购买人(发展商及其后每名业主)在让与于用地上兴建的住宅单位前,须事先取得地政总署署长的书面同意。

  有关同意书的主要特点如下:

* 单位只可售予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士;
* 如单位售予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和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联合购买人,这些购买人须为近亲(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
* 单位不得售予法团或公司;
* 为避免藉信贷违约而转让物业予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购买人或业主如需安排按揭,须向指明机构承造,包括《银行业条例》第2条所指的认可机构、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与认可机构合伙经营的按揭保险公司及财政司司长法团;
* 发展商不得分租单位,以确保住宅单位会推出市场发售;
* 个别业主可分租单位(租户的背景不设限制,可以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公司),但每份租约的租赁年期(包括任何续期权利)不得超过五年,而租户不得缴付任何土地补价、罚款、顶手费或类似款项。这项规定旨在避免住宅单位藉长期租契不当地转让予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为免影响一般日常转易服务,并确保程序简单,购买人有责任据实提供资料。为此,香港永久性居民及联同有关香港永久性居民购买该物业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如有的话),必须分别就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及近亲关系作出法定声明。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受「港人港地」措施规限的住宅单位可能有确实需要由一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地政总署会按个别情况,考虑这些情况特殊的同意书申请。例如,在因业主去世而合法受益人获得允许书,以及因离婚或分居而依据法庭命令把业权转让予配偶等情况下,如可出示证明文件,地政总署通常会考虑发出同意书,容许把业权转让予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任何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若在有关特殊情况下取得正式同意并持有该物业,如在该30年内让与有关物业,仍须受同一「港人港地」措施规限。

  至于受「港人港地」措施规限的住宅单位是否用作自住,当局不会设任何限制。

  一般物业转易程序可纳入申请及批出同意书的安排。就此,地政总署已开始与转易各方人士商讨实施细节。有关的发展商只会在数年后当在取得所需同意发售未建成的住宅单位时才开始实际让与住宅单位,在此之前,当局会继续与转易各方人士商讨并按需要调整实施细节。



2013年3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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