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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洗黑钱罪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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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六十一岁女子于今日(三月十二日)在高等法院因洗黑钱罪名成立被判入狱十年。

  案情透露,商业罪案调查科人员经调查发现被告为一名家庭主妇,她于二○○二年在香港登记为滙款代理,并自二○○○年起在港开设九个银行户口。她在二○○二年五月至二○○五年十二月期间,利用该些银行户口,合共清洗约六十八亿元的怀疑犯罪得益,涉及二万二千多次转帐,平均每天处理约五百一十八万元的款项,以收取每月四千五百元的酬劳。

  商业罪案调查科人员经深入调查后,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拘捕被告,并控以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被告于昨日(三月十一日)被判罪名成立,今日被判刑。

  警方重申洗黑钱乃严重罪行,最高刑罚为监禁十四年。警方提醒市民,处理不属于自己的金钱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并有机会触犯洗黑钱罪行。从事金钱服务业的人士应遵守香港法例第六百一十五章《打击洗钱及恐怖份子资金筹集 (金融机构) 条例》对其尽职审查责任的规定。

警察公共关系科新闻公布第三百二十号



2013年3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2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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