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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议修例配合领港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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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于星期五(三月八日)在宪报刊登《2013年领港(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旨在改善《领港条例》(第84章)的运作及使《条例》更配合领港行业和航运业界的需要。

  根据《领港条例》有关规管领港服务的条文,目前,所有3 000总吨位或以上的非本地船只,在访港时须接受强制领港,以确保在香港水域内安全航行。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三月六日)说:「《条例草案》其中一项修订,是容许年满65岁的领港员,在通过体格、精神及视力检查后,保留原有级别的执照直至年满68岁的法定年龄限制。」

  按现行《条例》规定,年满65岁的领港员在通过体格、精神及视力检查后,其执照须要降低级别,代表他们在延长服务期间只能为长度较短的船只领港。

  发言人说:「提出修订的目的是保留及善用I级领港员操控巨型船只及训练初级领港员的宝贵经验和专长。」

  《修例草案》亦建议删除对总吨位等于或大于1 000吨但小于3 000吨的船只进出货柜码头时须接受强制领港的规定,原因是海事处在该区域已有确立的交通管理措施及使用如船只自动识别系统的新一代技术追踨这些船只的速度及路线。

  其他杂项修订包括在领港事务谘询委员会中增添一名代表本港船务代理的成员,以扩大代表性;以及修订及更新与见习领港员培训有关的货运码头、泊位及船坞的描述。

  《条例草案》将于三月二十日提交立法会。



2013年3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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