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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捷克共和国签署三项双边司法互助协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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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与捷克共和国政府驻港总领事Jaroslav Kantůrek今日(三月四日)分别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及捷克共和国政府在政府总部签署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移交就刑事法律程序而被通缉的人,以及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双边协定。

  黎栋国在签署仪式中说:「三份协定的签订,显示两地全力支持国际间法律互助,以及全球合作打击跨境罪行的方针。」

  是次签订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移交就刑事法律程序而被通缉的人及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双边协定,分别是香港特区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的第二十九份、第十九份及第十三份同类协定。

  黎栋国表示:「这些协定的签订,凸显『一国两制』为香港带来的优势。」根据《基本法》,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

  香港特区与捷克共和国签署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载有同类国际协定的所有主要条款及保障,所涵盖的协助包括:

(1)辨明和追寻有关的人;
(2)送达文件;
(3)从有关的人处取得陈述和证据;
(4)执行关於搜查和检取的请求;
(5)安排有关的人亲自到场出席以提供协助;
(6)安排暂时移交囚犯以提供协助;
(7)提供信息资料、文件和纪录 (包括司法机构及任何其他官方纪录);
(8)追查、限制和没收犯罪活动得益和犯罪工具;
(9)交付物品及借出证物;及
(10)符合被请求方的法律的任何其他协助。

  其他二十八个与香港特区已签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的司法管辖区分别是澳洲、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印度、印尼、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大韩民国、马来西亚、荷兰、新西兰、菲律宾、波兰、葡萄牙、瑞士、新加坡、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乌克兰、英国及美国。

移交就刑事法律程序而被通缉的人协定

  移交就刑事法律程序而被通缉的人协定,列明香港特区与捷克共和国在移交就刑事法律程序而被通缉的人方面的规定,并载列同类国际协定的一般保障条款,包括有关行为必须在双方的法律下均属罪行,以及如涉及可判处死刑的罪行,可拒绝移交。

  其他十八个与香港特区已签订同类协定的司法管辖区分别是澳洲、加拿大、芬兰、德国、印度、印尼、爱尔兰、马来西亚、荷兰、新西兰、菲律宾、葡萄牙、大韩民国、新加坡、南非、斯里兰卡、英国及美国。

移交被判刑人士协定

  就移交被判刑人士协定,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说:「把被判刑人士送回原居地服刑,让他们回到没有语言和文化障碍的环境,而亲友又能定期探望他们,有助他们改过自新。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是促进香港特区与其他地区进行这类移交。」

  其他十二个与香港特区已签订移交被判刑人士协定的司法管辖区分别是澳洲、比利时、法国、意大利、澳门特别行政区、菲律宾、葡萄牙、西班牙、斯里兰卡、泰国、英国及美国。



2013年3月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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