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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袭击食环署人员被法庭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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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六十六岁男子因袭击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人员致造成身体伤害,今日(二月二十八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监禁一个月,缓刑二十四个月。

  案情指今年一月二十六日,一名小贩管理主任在屯门启民径与和平径交界对出行人路目睹该名男子随地吐痰,欲向他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该男子拒绝合作,并袭击该名人员。

  此外,被告亦因在公众地方吐痰、未有向公职人员提供个人资料和出示身分证明文件,以及妨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被判罚款共二千五百元。

  食环署发言人提醒蒥民应与执法人员充分合作。根据《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39条,任何人若故意妨碍或抗拒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对其使用粗言秽语,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六个月。

  他说:「对执法公职人员使用暴力是不当行为。定罪后,更会留有案底。食环署亦会透过民事诉讼,向涉案人士追讨公职人员因工受伤缺勤期间的损失。」



2013年2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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