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海关提醒市民携带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离境新规定(附图)
**************************

  香港海关今日(二月二十七日)提醒市民及离境人士,须注意由三月一日起实施有关携带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配方粉)离开香港的新规例。

  根据《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任何人士除非获发出口许可证,否则不可从香港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为容许输出合理分量作私人用途,离港人士可在其私人随身行李中,输出总净重不超逾1.8公斤的配方粉。然而该人士须年满16岁,且在过去24小时内没有离开香港。违例者一经定罪,可被罚款500,000元及监禁2年。

  此外,为照顾幼儿的需要,如年满16岁人士在过去24小时内曾离开香港,而有关人士若与幼儿同行离港,则可在其私人随身行李中,输出不超逾合理分量的配方粉,供该幼儿从香港出境点前往香港以外地方的下一个入境点途中食用,但该等配方粉须载於非密封容器内。

  海关发言人表示,香港海关在各边境管制站会加强出口管制,以风险为本的方式检查旅客和货物,并加强情报收集,继续与内地海关当局保持紧密联系,在有需要时展开联合行动。

  为提醒市民有关新措施,海关已展开了一连串宣传活动,包括到上水、粉岭等北区的药房及在各出入境管制站派发单张,并将会在管制站和主要跨境交通设施张贴海报和横额。

  海关亦已联络旅游业界和其他地区的海关当局,向内地及海外旅客宣传新措施的安排。海关亦会在铁路沿线及各边境管制站向旅客广播有关信息。

  此外,为配合执行相关法例,香港海关会采取多项措施,包括因应实际情况,增加人手以配合前线执法工作,并在边境管制站增设X光机,以加快海关人员检查行李的工作。

  海关呼吁市民和离境人士遵守新法例,并在过关时与海关人员合作,配合海关的执法工作。



2013年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14分

图片 图片 图片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