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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公众查阅政府档案中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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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邓家彪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去年订立的新《公司条例》(现时尚未实施)的第49条订明,已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若载有某人(例如董事或公司秘书)的通常住址和完整身分识别号码,该等资料可在相关人士提出申请后,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第54条又订明,在新《公司条例》生效后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所载的该等资料,亦将不会提供予公众查阅。该两项条文最近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包括有意见认为它们会削弱公众的知情权,亦有劳工界人士担心该两项条文妨碍雇员向雇主追讨欠薪。另一方面,政府计划於今年内向本会提交修订法例建议,对公众人士查阅车辆登记册所载的车主个人资料施加若干新限制。关於限制公众查阅政府档案中的个人资料,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搁置为实施该两项条文而拟备有关的附属法例的工作,并重新谘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如会重新谘询,将於何时进行;如不会,原因为何;

(二)鉴於该两项条文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当局会否就应否修订法例以对公众人士查阅车主个人资料施加新限制的事宜,重新谘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及

(三)有否计划修订《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对公众人士查阅土地登记册上的业主个人资料施加新的限制;如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邓议员的问题涉及不同政策局,政府综合回覆如下:

  一般来说,公开登记册只应在有合法目的之情况下才设立。公开登记册的目的应在设立该登记册的法例中尽量具体订明。有关的法例应指明为备存公开登记册而收集的资料或登记册可披露的资料,而指明资料的类别不应超出符合订明目的之所需。备存登记册之政策局/部门应采取措施,以确保所有查阅登记册的人都知道订明目的,且有关资料其后只限用於符合该等目的之用途。

  另一方面,我们理解邓议员的关注重点在於追讨欠薪方面的事宜。就此,当局一直采取各项措施,以保障雇员的工资权益。除了宣传及推广工作外,劳工处亦透过其调停服务,协助劳资双方解决欠薪的纠纷。如有足够证据显示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拖欠工资,劳工处会提出检控。如涉及雇主无力偿债而拖欠工资或相关款项,雇员亦可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申请特惠款项,以垫支欠薪及其他涵盖的补偿。

  就问题的第一部分,新《公司条例》就查阅公司登记册资料方面引入新安排,是因应二○○九至二○一○年间进行公众谘询时所收集的意见,一方面要满足公众取得资料的需要,另一方面要保障公司登记册上包括超过一百万名现任及前董事的私隐,我们希望在两者之间取得合理平衡。有关新安排已经由立法会详细审议,并已纳入於去年七月获立法会通过的新《公司条例》内。为落实新安排,我们去年底曾发表《公司(住址及身分识别号码)规例》的条文拟稿,当中建议订明申请遮盖现存纪录的程序、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查阅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的人士类别,以及相关的申请程序。

  就劳工界提出有关向董事追讨欠薪方面的问题,我们与《公司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的共识是当新《公司条例》下新查册安排正式实施时,公职人员(包括劳工处及执法机构)将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查阅董事住址及其完整身分识别号码,以确保当局在这方面的工作不受影响。另一方面,我们知悉不同界别最近就有关查阅董事个人资料的安排所提出的意见,亦留意到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重申其支持改善查册制度,以加强保障公司登记册内的个人资料。我们正谘询专员的意见,并会继续听取各方意见,以拟定未来路向。

  就问题的第二部分,现时,《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规定所有使用香港的道路的车辆必须登记和领牌。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E章),运输署署长(下称「署长」)须备存一份车辆登记册。该登记册所载的资料包括一般的车辆登记资料,以及登记车主的姓名、地址及身分证明文件等十八项资料。任何人士如向署长提出申请并缴付有关费用(现时为四十五元),署长便须向该名人士供给一份载有车辆登记册内十八项有关车辆详情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下称「证明书」)。署长并无酌情权拒绝发放所申请的资料,亦无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索取证明书的理由。

  由於车辆登记册及其载有的资料是根据《道路交通条例》所设立及收集,运输署在二○○三年推行了若干行政措施,提醒申请人证明书内提供的个人资料均应用於与交通及运输相关的事宜。虽然该等行政措施已对登记车主的个人资料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发放证明书的制度仍然可能被滥用,主要原因是不论申请人在申请表上有否列明申请证明书的目的,或所列明的申请目的为何,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署长皆无酌情权拒绝发放所申请的资料。有见及此,政府於二○一一年提出法例修订建议,藉改善发出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的机制,以加强对车辆登记册所载登记车主个人资料的保障,并确保该等资料用得其所。

  在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的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有关当局就有关法例修订的初步建议征询委员的意见。委员原则上支持建议。有关当局随即在同年七月十二日至九月十一日期间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收集市民和相关持份者对有关建议的意见。

  目前,经考虑所接获的所有意见和提议后,有关当局正对有关法例修订的建议作出调整,务求既能令车辆登记册上载有其个人资料的登记车主得到适当的私隐保障,又同时不会阻碍公众人士合法合理使用车辆登记册所载的他人资料。有关当局将於适当时候向交通事务委员会详细交代公众谘询的结果及最新的修订建议。

  至於问题的第三部分,土地注册处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及《土地注册规例》(第128A章)为关於土地的文书办理注册,并备存土地登记册及已注册文书副本供市民查阅。按上述相关条例及规例,土地登记册记入的资料并不包括业主的住址及身分证号码。但若果已注册文书载有这两项资料,查册人士则可从已注册文书副本中找到相关资料。土地注册处现没有计划修订在上述相关条例及规例中有关土地登记册和已注册文书副本的查阅安排,以施加新的限制。



2013年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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