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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用货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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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署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宣布,《商标注册用货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协定》) 自今日起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

  《尼斯协定》为用於商标注册的货品和服务建立了一套国际分类制度(《国际分类》)。《国际分类》由类别列表(共三十四个货品类别及十一个服务类别),及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的货品和服务列表所组成。由缔约方的商标当局所发出的与商标注册有关的官方文件及出版物,都必须包含商标注册所涉及的货品或服务在《国际分类》中所属的类别编号。

  本地的商标注册制度一直使用《尼斯协定》制订的《国际分类》。现行的《商标规则》(第559A章)规定,依照现行的《商标条例》(第559章)注册的商标所关乎的货品或服务,一般而言须按照在注册日期有效的《尼斯协定》所采用的《国际分类》而分类。《商标规则》亦规定商标注册处处长在注册商标时,须将某些订明的商标详情,包括该商标的注册所涉及的在《国际分类》中的货品或服务的类别及描述,记入注册记录册。因此现时的商标政策、法例及常规并不会因《尼斯协定》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而有所变更。

  《国际分类》作为国际商标制度的重要基石之一,已被全球约一百五十个商标局采用。《尼斯协定》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将正式确立香港特别行政区采用《国际分类》的安排,亦进一步显示本港充分支持有关国际准则。

  《尼斯协定》於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签订,并於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在斯德哥尔摩以及於一九七七年五月十三日在日内瓦修改、并於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日内瓦修订。

  有关《尼斯协定》的全文,可浏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网站www.wipo.int/treaties/en/classification/nice/trtdocs_wo019.html。



2013年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0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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