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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内地司机在本港驾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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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钟树根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经常收到本港司机的投诉,指他们遇到一些内地司机在港驾驶时的驾驶态度恶劣,以及罔顾交通规则,危及本港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此外,近日有报章报道,某内地城市有大批驾驶执照考生被揭发透过违法手段在内地的驾驶考试中取得合格并获发驾驶执照。另一方面,内地驾驶执照持有人如欲在本港驾驶,可申请免试签发香港驾驶执照(「免试签发执照」);至於属访港旅客(即在港居住不超过十二个月的人士)的内地人士,则可凭所持的内地驾驶执照在香港驾驶。有本港司机对内地驾驶执照持有人的驾驶态度及能力存疑,因此忧虑上述的安排危害道路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运输署每年接获多少宗内地司机提出的免试签发执照申请,当中获批及不获批的数目和百分比分别为何,以及部分申请不获批的主要原因为何;

(二)过去五年,每年有多少宗交通意外涉及内地司机;当局有否评估,向内地人士免试签发执照,以及访港的内地人士可凭所持有的内地驾驶执照在港驾驶,对本港道路安全的影响;若有评估,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会否研究修订法例,取消所有内地人士的免试签发本港驾驶执照的安排,并规定他们必须通过本港的驾驶考试才可获发本港驾驶执照,以及访港内地旅客在他们考获内地驾驶执照的首年内也不得在港驾驶?
 
答覆:

主席:

  就钟议员问题的三部份,我的答覆如下:

(一)《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香港法例第374B章)(《规例》)第11(3)条订明,运输署署长可向持有《规例》附表4所列国家或地方所签发正式驾驶执照的申请人,免试签发香港正式驾驶执照,以驾驶私家车、总重量不逾5.5公吨的轻型货车、电单车、及机动三轮车。现时,规例附表4上共列有32个国家或地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详情见附件一)。

  运输署只备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内地驾驶执照」)申请「免试签发香港正式驾驶执照」的申请个案资料,并没有就申请人是否内地司机作出相关统计。

  根据记录,二○○八至二○一二年期间,就以内地驾驶执照申请「免试签发香港正式驾驶执照」而言,有关的申请个案、批出个案及被拒个案数字和相关百分比表列於附件二。

  所有申请「免试签发香港正式驾驶执照」的被拒个案,都是因为申请人未能完全符合《规例》订明的有关条件而被拒。运输署电脑记录未有就有关个案的被拒原因作详细分类统计,大底而言,被拒原因包括:申请人的海外驾驶执照与签发当局所提供的资料不符、驾驶执照已被注销或届满超过三年、申请人并非以正式驾驶执照提出申请、或申请人未能符合《规例》就居留於签发国家或地方订明的时间。

(二)运输署备存的交通意外统计资料并没有就涉案司机是否「内地司机」作分类。事实上,凭借内地驾驶执照取得免试签发香港正式驾驶执照的人士,除内地居民外,亦有常在内地工作或留学的本港居民或其他国籍人士。因此,单凭其香港正式驾驶执照是否以内地驾驶执照透过免试签发安排取得,并不足以判别该执照持有人是否「内地司机」。

  我们曾尝试检视,以内地驾驶执照成功申请「免试签发香港正式驾驶执照」的人士在香港驾车涉及交通意外的比率,以作参考。由於运输署的电脑系统在二○○七年二月提升至目前的第四代车辆牌照及驾驶执照综合资料电脑系统前,未有将免试签发香港正式驾驶执照个案按申请人所持的海外驾驶执照的签发国家或地方作分类储存,因此,所有有关签发国家或地方的个案分类资料只能反映二○○七年二月以后的数字。

  根据有关统计数字,计算自二○○七年二月以来,以内地驾驶执照成功申请「免试签发香港正式驾驶执照」的人士,於二○○八至二○一二年期间,在香港驾车涉及交通意外的共有110人次,每年由10至35人次不等,平均比率为每千人有0.34人次。同期,香港私家车司机涉及意外的整体人数为31 717人次,平均每年约6 340人次,每千驾驶执照持有人有3.54人次。

  当局一向非常关注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并力求在促进道路安全及方便驾驶人之间取得适当平衡。为减低交通意外风险,运输署会利用交通意外的资料和数据,找出常见意外的地点及趋势,进行深入分析,以制订适当的预防和改善措施。

(三)目前,香港与内地的免试签发驾驶执照的安排乃建基於互认原则。运输署署长可根据《规例》,向持有内地驾驶执照的申请人,免试签发香港正式驾驶执照。与此同时,持有香港正式驾驶执照的人士亦可获内地有关当局免试签发内地驾驶执照。我们并无打算或理据改变现有的互认安排。



2013年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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