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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管从香港输出婴幼儿配方粉修订规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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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宪报刊登《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修订规例),建议规定除非获工业贸易署(工贸署)署长发出许可证,否则禁止从香港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

  政府发言人说:「我们认为近期配方粉供应链失效的情况与水货客的活动有很大关系,水货客庞大的需求往往引致本地母亲严重缺乏某些牌子的配方粉。修订规例旨在打击从事水货活动的人士,把大批配方粉从香港供应链中带走的问题。」

  政府建议修订《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A),把配方粉加入附表2第2栏所指明的物品项目中,即规定任何人如输出该项物品(除法例另有规定外),必须取得由工贸署署长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第3条发出的出口许可证。

  任何人若违反有关规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说:「工贸署一般只向已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登记的『婴儿幼儿成长配方粉(供36个月或以下婴幼儿饮用)』进口商,或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第4(3)(a)条所述无需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登记有关的进口商,发出出口许可证。工贸署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许可证时,提交进口单据以证明有关批次的配方粉是直接从外地进口的。」

  「由於现时《食物安全条例》已规定,任何人如在业务运作中进口食物,须备存获取进口食物的纪录,我们相信,提交进口单据的要求并不会对进口商造成额外负担。因应不同的政策原因,香港一直均有对一系列的产品实施出口管制,一般而言,就配方粉实施的出口许可证制度不会影响香港实行自由贸易。」

  考虑到离境人士可能有自用需要,政府建议每名16岁(现时香港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或以上人士,可携带净重不超过1.8公斤的配方粉离境。最大的罐装配方粉一般净重0.9公斤,因此根据修订规例,每人可带两罐配方粉离境。加入年龄限制是防止儿童被利用携带配方粉进行水货活动。发言人指出,1.8公斤的建议豁免只适用於在每24小时计的首次离境人士。

  政府注意到实施24小时限制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可能会为旅客带来不便,故此,修订规例亦就例外情况作出规定,容许有关人士(年满16岁)在过去24小时内曾离港一次或多於一次,可携带配方粉,但(i)他/她须与36个月以下的婴幼儿同行;(ii)配方粉须载於非密封容器;以及(iii)配方粉的份量不超逾该儿童由香港的有关出境点前往位於香港以外地方的下一个入境点途中食用的合理份量。

  修订规例将於二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修订规例将於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2013年2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0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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