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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队将於三月十一日展开为期六个月的随身摄录机实地测试,以评估该装备在警务工作上的效用。
警方发言人今日(二月二十二日)表示:「根据警队条例,警队的职责是防止及侦查刑事罪案及违法行为。为了有效履行此职责,警队一直精益求精,包括研究以科技提高警务人员的专业能力。」
新界北总区冲锋队、西九龙总区冲锋队及港岛总区机动部队将参与有关实地测试。期间,随身摄录机将会用於对抗场面,或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破坏社会安宁的事件。
为规管其用途,警队已制定一套详细的标准运作程序。随身摄录机的录影必须以事件为基础。使用随身摄录机的人员须穿上制服,把摄录机挂在身上,显示屏向外,以及在合理可行情况下,预先告知被摄录的人士才开始录影。
警队亦采取充足和可行的措施,确保在处理收集所得的个人资料时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有关措施包括只有曾受训的人员才可操作随身摄录机及取用储存资料的数码储存媒体。
此外,具调查或举证价值的录影片段将被视为证物处理,并会予以保留至有关调查及司法程序完成,才会销毁。录影片段如不具任何调查或举证价值或作其他合法用途,均须於摄制日期起计三十一日后销毁。
被摄录人士亦可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要求查阅有关资料。有关查阅资料的详情载於以下超连结∶
http://www.police.gov.hk/ppp_tc/11_useful_info/aida.html
发言人补充说:「警队已参考海外使用随身摄录机的经验,并了解到一些海外警队在使用随身摄录机后,罪案及投诉均告减少。」
「警队期望采用合适的科技能进一步提升人员的搜证能力,有助预防及侦查罪案。」
「我们预期警察行动的透明度及问责性亦可提高。」
警队会待有关实地测完成后进行全面检讨,以决定未来路向。
警察公共关系科新闻公布第二百一十七号
完
2013年2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