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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保障职业安全」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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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晚(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保障职业安全」议案的开场发言:

主席:

  我感谢潘兆平议员提出「保障职业安全」的动议辩论,以及李卓人议员、邓家彪议员及单仲偕议员提出的修订动议,让我有机会解释政府的职业安全健康及雇员补偿政策及最新的工作。

建造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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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兆平议员特别关注建造业的职业安全。随着近年大型基建工程以及大量旧楼维修工程陆续展开,加上建造业预计未来数年继续蓬勃发展,投身建造业的人数不断增加。地盘工人的数目自2011年起有明显的增幅。2012年全年的建造业死亡意外数字由2011年的23宗上升至24宗,而2010年则只有9宗,情况令人关注。

  邓家彪议员表示担心现时职安健政策过于倚赖业界「自我规管」。我想清楚解释,政府在1989年引入「目标为本」的「一般责任」,订明安全目标,规定雇主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雇员的工作安全及健康。在这个前提下,雇主除了受到各有关法律条文的约束外,当中包括适用于工作地点的不同环境、工种及工序的规范性条文,同时须负上「一般责任」,就工作地点的独特情况及危害评估风险,采取有效的制度及措施保障雇员。

  以建造业为例,承建商、雇主及工人除了必须遵守「一般责任」外,也须恪守针对特定高危工序和使用危险机械和设备的规例。邓家彪议员建议就建造业高处工作订立专门法例。就此,我想指出现行的职安健法例已有一系列相关的条文,列明在建筑地盘和吊船进行高空工作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并有「一般责任」条款规定雇主保障雇员的工作安全和健康,包括雇主必须确保雇员在任何相关的工作地点进行高处工作前均已做好安全措施。

巡查执法

  李卓人议员要求劳工处加强巡查和检控工作,并加重对违法雇主的刑罚。我想指出,劳工处一直致力透过巡查执法、教育培训及宣传推广多管齐下的方法,保障雇员的工作安全与健康。劳工处自2011年起大力加强执法。去年,即2012年,劳工处单是巡查建筑工地已有约64 000次,共发出683份「暂时停工通知书」,较2011年上升103%;及发出了1 208份「敦促改善通知书」,较2011年上升56%,劳工处并会提出1 928项检控,较2011年上升53%。

  现时违反职安健法例的雇主最高可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12个月。据我们所了解,法庭在作出判决时会考虑案情的性质、被告是否认罪、过往平均罚款、被告犯罪记录及求情理由等因素。有议员认为涉及致命或严重工业意外的罚款水平过低,没有足够阻吓力。劳工处会征询律政司的意见,就理据充分的个案,向法庭提供更全面的背景资料,包括雇主漠视安全措施的严重后果、采取安全措施的成本与罚款的对比,以及建造业有关工序的最新职安健状况等,以协助裁判官作出适当的裁决。

教育培训

  李卓人议员建议加强对工人的职安健培训和提高他们的职安健意识。我们认同教育培训是持续改善职安健水平的重要一环。建造业工人必须接受安全训练,包括基本安全训练,坊间称为「平安卡」,及在有需要时接受有关指定高危活动或机械操作的安全训练。劳工处去年已完成修订「平安卡」重新甄审资格课程的内容,加入了涉及工地常见严重意外的个案分析,并要求课程导师以互动方式及清晰易明的图片授课,提高工人对高风险工序的警觉性。新课程已于去年十月一日全面推出。

宣传推广

  邓家彪议员建议政府考虑推动雇主切实承担保障雇员职安健的责任,我们认同有关意见。事实上,劳工处一直透过大型宣传推广活动及资助计划达致这个目标。例如,劳工处会继续推行「建造业安全奖励计划」- 一个每年一次的大型计划,与业界合办研讨会,透过大众传播媒介宣传职安信息以及探访地盘工人,讲述地盘的意外个案等,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此外,劳工处与职业安全健康局推出了多项计划,资助建造业的中小型企业购置安全设备,并提供相关培训,以逐步改善从事有关行业人士的工作习惯。

  针对去年下半年建造业发生了7宗涉及触电的致命工业意外,劳工处也联同香港机电工程商联会及职安局举办了一连串有关电力工作安全的宣传推广活动,更透过机电商会及工会,直接向业界人士派发有关电力工作安全的刊物,及向全港约90 000个注册电业工程人员及电业承办商发出安全警示,以遏止不安全的工作方法。

其他有关职安健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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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及管理

  李卓人议员在其修订动议中建议政府研究立法规定在设计阶段须充分考虑建造施工及日后维修保养时工作安全问题。我们留意到英国在2007年推出了一套新的《建筑(设计及管理)规例》取代旧有规例,并在2012年进行检讨,业界普遍认同工程业主就职业安全应负上更多责任,然而规例衍生大量文件工作。此外,规例在提升业界的职安健表现方面,特别是对中小型承建商而言,成效未见显著。虽然如此,政府认同透过建筑设计及管理提升职业安全的原则,并自2006年起在工程预算费用超过2亿元的工务工程项目中推行有关建筑设计及管理方法,更推出相关指南及实例,以起带头作用,向建造业界推广有关概念。我们会密切留意外国的实践经验,并与建造业界及发展局跟进有关事宜。

合理施工期

  至于是否需要为建造业界设定合理施工期的问题,现行的职安健法例规定雇主,包括承建商,有责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雇员的工作安全及健康。承建商更有责任就地盘的工作环境及施工方案作风险评估,并制订及实施适当的安全措施。劳工处会继续严厉执法,一旦发现有雇主为了「赶工」而罔顾工人的安全,除了会考虑提出检控外,更会即时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收到「暂时停工通知书」后,承建商必须即时停止有关工序,直至劳工处信纳承建商已采取措施消除可能导致工人伤亡的危害。那些为了「赶工」而忽略安全措施的承建商,只会「因快得慢」,亦可能会被检控,得不偿失。

有关雇员补偿事宜的修订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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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补偿条例》的涵盖范围

  邓家彪议员在修订动议建议政府检讨《雇员补偿条例》的涵盖范围,把精神创伤、筋肌劳损及中暑列为法定职业病。现时,《雇员补偿条例》第5条规定,雇员若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作遭遇意外以致受伤,即使雇员在意外发生时可能犯错或疏忽,雇主在一般情况下仍须负起该条例下的补偿责任。

  《雇员补偿条例》列明48种的职业病。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职业病是指那些与职业之间存在着明确或强烈的关系,而通常只涉及一种致病原因,并已确认只涉及该种原因的疾病。劳工处在参考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准则及本地的疾病模式等因素后,会不时更新《雇员补偿条例》有关职业病的附表。此外,《雇员补偿条例》第36(1)条订明,即使雇员所罹患的疾病并没有列于该条例中,只要雇员能就个别情况证明是在受雇期间因工作意外导致身体受伤,也可以申索补偿。

工伤及职业病申报制度

  至于有关工伤及职业病的申报制度,《雇员补偿条例》清楚规定,雇主在工伤意外发生或雇员患上该条例指明的职业病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指定表格向劳工处处长呈报事件。致命个案的呈报期限为7天,受伤个案则为14天。违例的雇主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

  就邓家彪议员及李卓人议员在修订动议要求政府立法规管总承判商在《雇员补偿条例》下的责任,条例第24条规定,如次承判商的雇员因工受伤或患上条例指明的职业病,总承判商负有法律责任向该雇员支付条例下的补偿,犹如该雇员为其直接雇用一样,而总承判商可向次承判商讨回已支付的款项。受雇于次承判商的雇员,可以书面要求次承判商提供总承判商的名称及地址,以便雇员向总承判商提出雇员补偿申索。如次承判商无合理辩解而不遵守有关规定,即属违法。

  劳工处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宣传,提醒雇主须依法呈报工伤。劳工处也会加强执法。如有足够证据和雇员愿意出庭作证,证明雇主没有合理解释而逾期或未有向劳工处呈报雇员的工伤事件,劳工处一定会向雇主提出检控。

中央雇员补偿制度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雇主必须向获授权的保险公司投购雇员补偿保险(劳工保险),俗称劳保。为确保所有雇主能够成功投购劳工保险,保险业界于2007年推出「雇员补偿联保计划」,目的是作为劳保的后援市场,向投购劳工保险方面遇到困难的雇主,特别是高风险行业的雇主提供最终的保险保障。

  邓家彪议员建议设立「中央雇员补偿基金」或「行业性的雇员补偿基金」,以确保所有因工作伤亡的人士,不论其是否有雇佣关系,均获得全面补偿保障。由于建议涵盖面相当广泛,而劳工法例只是规管雇佣关系,并不适用于非受雇人士,加上有关建议会对雇主、雇员及保险业,以至社会整体均有深远的影响,我们必须审慎处理有关建议。

法定标准工时及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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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单仲偕议员提及立法订立每周标准工时、工时上限及休息时段等议题,正是我们最近发表的《标准工时政策研究报告》所涵盖的范围。政府现正筹组成立包括政府、雇主及雇员代表、学者和社会人士在内的专责委员会,跟进标准工时的议题。政府希望社会各界在专责委员会的平台上,共同就标准工时这问题进行知情、客观和深入的讨论,建立共识。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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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会继续因应社会不断转变的需要和经济发展的情况,不时作出检讨,与时俱进。我在听取各位议员宝贵的意见后,会在总结发言时作出详细回应。

  多谢主席。



2013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3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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