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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署牌照事务处巡查持牌旅馆(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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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今日(二月二十日)到葵涌一所持牌旅馆作例行巡查,确保该处所根据《旅馆业条例》(第349章)(《条例》)及牌照条款营运。

  牌照处发言人表示:「牌照处一向重视持牌旅馆的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不时会派员巡查有关处所。此外,牌照处处理牌照续期申请时,会先派员作实地视察,在确定处所符合所有发牌规定后,才会根据《条例》为牌照续期。巡查期间如发现违规的情况,牌照处人员会即时要求该处所负责人作出纠正,或视乎情况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

  在香港经营旅馆受《条例》所监管,牌照处是执行《条例》的部门,负责处理旅馆牌照签发及执法工作。

  旅馆持牌人必须持续及亲自督导有关旅馆的经营、开设及管理。除非得到旅馆业监督的书面批准,持牌人或其他人士(包括业主或租客)不得擅自更改、修改或改变有关物业单位的间隔及内部装修。此外,根据《旅馆业条例》获授权的公职人员可无须令状而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及视察持牌旅馆。违反牌照条款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会留有案底及最高可被处罚款100,000元及监禁两年,并可就罪行持续期间每一天,另处罚款10,000元。

  此外,牌照处签发的旅馆牌照并不会影响或更改旅馆所在的处所或楼宇的大厦公契或其他契约条文。牌照处已在申请牌照指引、牌照申请表、申请表确认信和发牌、牌照续期及转让牌照信件中,提醒经营者必须确保在有关处所经营旅馆符合与所在的处所或楼宇有关契约条款。如有违反,则须承担法律上的后果,绝对不会因获发旅馆牌照而得到豁免。



2013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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