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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累算权益抵销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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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邓家彪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雇主可使用其为雇员向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支付的雇主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抵销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须向有关雇员支付的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对冲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在2001至2012年期间,每年分别有多少个和多少百分比的强积金户口按不同理由被提取累算权益,以及所涉的款项总额为何(使用与附件一之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二)在2001至2012年期间,每年有多少个强积金户口被提取累算权益以作对冲安排(即抵销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使用与附件一之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三)按雇员名下各强积金户口在2001至2012年期间合共被提取累算权益以作对冲安排的次数划分,有关的雇员人数(按附件一之表三列出);

(四)按(i)雇员所属的年龄组别、(ii)雇员所属的入息组别、(iii)雇员从事的行业,以及(iv)强积金户口的雇主供款部分在对冲安排后的累算权益结余额划分,在2001至2012年期间每年有多少名雇员的强积金户口的累算权益被提取以作对冲安排(按附件一之表四至七列出);如没有上述资料,当局会否考虑建立相关的数据库;

(五)2001至2012年,有多少个属政府雇员的强积金户口被提取累算权益以作对冲安排、有关的雇员人数,以及所涉的款项总额和政府部门为何;及

(六)鉴於行政长官在2013年《施政报告》中表示,当局「为进一步增加雇员选择强积金计划的自主权,积金局(强制性公积金管理局)正积极研究推行强积金全自由行的配套措施,包括就成立中央资料库及『一人两户口』的研究」,当局有否考虑在推行强积金全自由行的同时,尽早取消对冲安排;如有,详情及实施的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根据强积金受托人就《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下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提供的资料,计划成员基於下述理由领取累算权益的款项总额,数目详见附件二之表一。

  就个案数目而言,积金局只有基於「永久性地离开香港」的理由而提前提取累算权益的申索个案数据,该数据已列於上表。

(二)根据积金局从受托人获得的资料,它们依照强积金条例第12A条,自计划成员累算权益中支付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涉及的金额详见附件二之表二。

  积金局没有就支付遣散费及支付长期服务金所涉及金额的独立分项数字,以及涉及帐户数目。

(三)、(四)及(五)受托人按强积金条例向积金局提交的资料,并不涵盖问题要求的数据。

(六)於强积金制度实施前,《雇佣条例》已容许雇主以他们在退休计划中作出的供款,对冲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当年成立强积金制度时,沿用了《雇佣条例》一直以来的安排,政府当时亦经过广泛的谘询及平衡各方面的考虑才作出这决定。社会不同界别对「对冲安排」有截然不同的意见,我们必须要谨慎处理这问题。



2013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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