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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3年信托法律(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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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3年信托法律(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3年信托法律(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修订《受托人条例》(第29章)和《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条例》(第257章)两条香港信托法框架中主要的法例,赋予受托人新的预设权力,以便更有效地管理信托,同时提供适当的制衡,以确保受托人妥善行使新的权力。条例旨在将信托法现代化,加强香港信托服务业的竞争力及吸引力,从而提升香港作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

  香港是亚洲主要的国际资产管理中心。据资料显示,截至二○一一年年底,信托业持有的资产,总值估计达到26,000亿港元,而资产管理业务有超过60%的资金来自非香港投资者。

  香港的信托法制度主要以普通法为依据,辅以《受托人条例》和《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条例》。这两条条例分别在一九三四及一九七○年制定,一直未有重大检讨或修改。当中的部分条文已经过时,并不切合现代信托的需要。

  近年,英国和新加坡等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都已改革信托法,以利便信托管理和拓展信托业务,因此,香港有必要尽快把信托法例现代化,以提升其作为主要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竞争力。

  在考虑市场和信托业所提出的建议、可资比较的司法管辖区的经验和公众谘询所搜集的意见后,我们於二○○九年就改革的方向性建议进行公众谘询,并因应回应者对改革建议的支持和意见,在二○一二年进行第二次的谘询,就修订上述两条条例的具体立法建议广征公众意见。两次谘询前后均有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公众及立法会对立法建议的回应整体来说都是正面的。我们亦已因应两次公众谘询所得的回应,对条例草案中的立法建议作适当的调整。

  条例草案就本港信托法制度的某些特定范畴,修改普通法的规定及更新现有法例。立法建议可归纳为几大类别:赋予受托人更大的预设权力;制定适当的制衡措施,以确保受托人妥善行使新的权力;就某些信托的有效性作出规定;废除针对财产恒继的规则,以及更改针对收益过度累积的规则。条例草案集中就上述几方面,改革信托法律,其涵盖范围并不包括在普通法下界定如何构成信托或可被视为财产授予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规定,而条例草案未有涵盖的信托法制度中其他范畴或法例,亦不会受影响。

  首先,就受托人的权力而言,《受托人条例》只订明预设的规定。该条例赋予受托人的预设权力,只在不抵触信托文书的条款或任何成文法则的情况下才适用。鉴於现代信托日趋复杂,我们建议扩大《受托人条例》赋予受托人的预设权力,例如委任代理人、代名人和保管人的一般权力和扩阔受托人投保的预设权力,以便受托人在信托文书没有载列特定条文的情况下,仍能有效地管理信托。我们希望有关建议能让业界在香港更有效运作信托,提升其竞争力。

  其次,虽然我们有需要赋予受托人更广泛的预设权力,但同时亦应引入平衡财产授予人和受益人利益的措施,以确保受托人妥善行使有关的新权力,包括订明受托人的法定谨慎责任,以及引入其他制衡措施。

  此外,我们建议容许设立永久性信托、就财产授予人保留权力及反强制继承权规则订立条文,以提高相关法律的确定性,吸引更多人在香港设立信托。

  主席,条例草案能够将信托法例现代化,对促进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实有积极正面的作用。我希望本会能够支持尽快通过条例草案,鼓励更多本地及海外的财产授予人以香港作为管理他们信托的基地,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及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3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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