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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郭荣铿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自二○○九年十二月起,政府推行「经改进的审核机制」,即一个非法定及行政机制,以处理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三条所提出的酷刑声请。该条文订明,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在该机制下,声请人可於酷刑声请表格内提出声请的详细理由,及提供支持声请的文件或佐证,以确立其酷刑声请(表格程序)。他们其后便会获邀出席审核会面,向入境事务主任提供进一步资料及回答问题(会面程序)。如他们不服当局就其声请所作的决定,可提出呈请(呈请程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过去三年接获的酷刑声请当中,每年(i)已处理的声请数目、(ii)目前尚待处理的声请数目,以及(iii)已撤回的声请数目,并按声请人的原居国家以附件(问题)上的表列出分项数字;
(二)过去三年,每年分别有多少名声请人(i)已提交上述表格、(ii)其声请在表格程序后被拒绝、(iii)已进行会面程序、(iv)其声请在会面程序后被拒绝、(v)已提出呈请,以及(vi)其呈请被驳回;
涉及的声请人数目
审核程序 2010 20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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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声请人已提交表格
(ii)声请人的声请
在表格程序后
被拒绝
(iii)声请人已进行
会面程序
(iv)声请人的声请
在会面程序后
被拒绝
(v)声请人已提出呈请
(vi)声请人的呈请
被驳回
(三)按拒绝的理由列出在过去三年内被拒绝的酷刑声请的分项数字;及
(四)在过去三年提交酷刑声请的声请人中,每年(i)自愿离开香港的声请人数目,以及(ii)被递解离境的声请人数目,并按声请人的原居国家〔与上述第(一)项表列的原居国家相同〕以下表列出分项数字?
原居国家 年份 下列的声请人数目
(i)自愿 (ii)被递解 总数
离开香港 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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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2011
2012
答覆:
主席: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自一九九二年起适用於香港。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於二○○九年十二月引入经改进的审核机制,以确保程序合乎法院要求的高度公平标准。其后,立法会於二○一二年七月通过《2012年入境(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就经改进的审核机制订立法例,法定机制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起实施。
在经改进的审核机制及现行法定机制下,声请人会被给予合理机会确立其声请,包括於酷刑声请表格内详细述明提出声请的理由及支持声请的事实,及於出席审核会面时提供进一步资料和回答关乎声请的问题。所有声请人均可透过「当值律师服务」获得公费法律支援。入境处其后就声请作出决定时,必须以书面通知声请人相关理由。不服决定的声请人有权向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修订条例》实施前为审理呈请的审裁员)提出上诉,两者均由退休法官、裁判官出任。
就问题的各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入境处於二○一○、二○一一及二○一二年分别接获1 809、1 432及1 174宗酷刑声请。绝大部分声请人来自南亚或东南亚国家,包括印尼(27%)、巴基斯坦(19%)、印度(18%)、菲律宾(10%)、孟加拉(6%)、尼泊尔(4%)及斯里兰卡(4%)。详细数字载於附件(答覆)表一。
(二)自二○○九年十二月,所有声请(包括二○○九年十二月前接获的声请)均按上文第二段所述的经改进的审核机制及其后的法定机制作出审核。截至二○一二年底,入境处已就2 715宗声请作决定。当中1 330宗个案提出呈请/上诉,其中1 183宗已完成审理,全部被驳回;另27宗已被撤回,120宗尚待处理。
(三)入境处就酷刑声请作决定时,须按法院要求的高度公平标准,及《入境条例》第37ZI条规定,考虑每一宗声请的个别情况及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有关国家内的状况。若有充分理由相信,如将声请人遣往或移交往存在酷刑风险国家,该声请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酷刑声请须获接纳为已确立声请;否则,酷刑声请须予驳回。
(四)除非声请人的酷刑声请已被撤回或获最终裁定为并非已确立声请,否则声请人不可被遣往存在酷刑风险国家。自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二年十二月底,共1 159名酷刑声请者最终获裁定为不获确立并被遣送或递解离港。详细数字载於附件(答覆)表二。
完
2013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