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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信托法律(修订)条例草案》今日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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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二月八日)在宪报刊登将信托法现代化的《2013年信托法律(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修订两条香港信托法框架中主要的法例--《受托人条例》(第29章)和《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条例》(第257章),赋予受托人更大的预设权力,以便受托人得以更有效地管理信托;条例草案同时拟订适当的制衡,以确保受托人妥善行使新的预设权力。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说:「香港有必要把信托法例现代化,使该法例与时并进。」

  陈家强续说∶「条例草案如获通过,将有助加强香港信托服务业的竞争力,吸引财产授予人在香港设立信托,从而提升香港作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

  香港是亚洲主要的资产管理中心。截至二○一一年年底,信托业持有的资产,总值估计达26,000亿港元,而资产管理业务有超过60%的资金来自非香港投资者。

  香港的信托法制度主要以普通法为依据,辅以《受托人条例》和《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条例》。这两条条例分别在一九三四及一九七○年制订后,一直未有重大检讨或修改。当中的部分条文已经过时,不能切合现代信托的需要。

  政府考虑信托业对法例现代化所提出的各项建议,以及英国和新加坡最近进行的信托法改革后,检讨《受托人条例》和《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条例》,并分别于二○○九年和二○一二年就改革方案进行公众谘询。

  回应者普遍支持立法建议,认为建议对提升香港的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地位十分重要。

  政府制订条例草案时已考虑业界及其他相关持份者的意见。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知会立法会,政府会于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提交条例草案首读。



2013年2月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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