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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公开或移除用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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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六日)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互联网搜寻服务供应商谷歌(Google)每半年发表的《资讯公开报告》,政府曾於二○一二年上半年向该公司提出192次公开其用户资料的要求,但其中约有三分之二的要求不获该公司受理。该报告又指出,香港海关曾要求该公司移除旗下视频网站YouTube上370段涉嫌侵权的影片,但由於香港海关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因此有关要求不获该公司受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曾向谷歌提出公开其用户资料要求的政府部门的名称,以及各部门分别提出要求的类别和各类别的次数、提出要求的原因、是否根据法庭命令提出、要求公开的用户资料详情、要求有否获受理,以及谷歌就不受理要求给予的理由为何;

(二)过去三年,曾否向其他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提出类似的要求;若有,有关的供应商名称及是否属本地或外地公司,并列出与上文第(一)项同类的资料;

(三)过去三年,当局曾向各类网络服务供应商/网络平台/网站提出多少项移除用户资料的要求;有关的网络服务供应商/网络平台/网站的名称、提出要求的政府部门的名称,以及各部门提出要求移除的用户资料的类型和各类型的次数、提出要求的原因、是否根据法庭命令提出、要求移除的资料的详情、要求有否获有关机构受理,以及有关机构就不受理要求给予的理由;

(四)当局有否检讨香港海关要求YouTube移除的影片全数未被移除的原因;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当局有否设立中央机制或程序,以统筹或规范各政府部门及执法机关向各类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网络平台/网站提出索取或移除用户资料的要求;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否设立该统一中央机制或程序,并要求各部门遵守?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五部分,当局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过去三年,曾向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包括谷歌)提出公开其用户资料要求的政府部门及有关资料综合表列於附件一。

(三)过去三年,曾向网络服务供应商/网络平台/网站提出移除用户资料要求的政府部门及有关资料表列於附件二。

(四)香港海关於二○一二年四月分别接获香港影业协会、版权持有人及公众人士的投诉,指YouTube上载有当时正在上映的一套港产电影的侵权影片,供人免费观看整套电影。香港影业协会也同时向香港海关投诉,在YouTube找到涉及其他电影的侵权影片,要求香港海关协助和调查。

  香港海关在调查后,确认在YouTube上可以免费观看370段被投诉侵权的影片,涉及189部电影。香港海关於是根据版权持有人提供的资料,要求YouTube删除有关的侵权影片,以减少对版权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其后,YouTube通知香港海关因为需要版权持有人提供进一步资料及确认,故未能移除有关的侵权影片。香港海关於是通知版权持有人直接向YouTube提供所需资料。版权持有人其后向香港海关反映,YouTube在获取有关资料后已删除部分的侵权影片。

(五)各政府部门及执法机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如须要求相关人士或机构(包括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网络平台/网站)提供资料或作出配合,会按照相关的法例、既定的程序或守则进行。政府现时并没有中央机制或程序,统筹或规范各政府部门及执法机关向各类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网络平台/网站提出索取或移除用户资料的要求。现行机制运作良好,我们认为无须另外设立一套适用於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网络平台/网站的中央机制或程序。



2013年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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