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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豁免一个私人屋苑须提供公众休憩空间的地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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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六日)立法会会议上毛孟静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覆:

问题:

  大角咀私人屋苑港湾豪庭的4楼平台部分地方按地契条款属公众休憩空间,须开放给公众使用,而该屋苑的业主立案法团(法团)近5年来一直争取把它改为私人休憩空间。前发展局局长曾公开表明,该个案「值得获特殊考虑」,并认为法团所提豁免遵守上述地契条款的要求(豁免要求)可算合理,原因是法团在管理该空间及保安方面有实际困难,而且该屋苑附近亦有足够的公共休憩空间供区内居民使用。惟当局在作出豁免前,须获得油尖旺区议会、油尖旺西分区委员会及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支持。然而,法团提出以豁免方式把公众休憩空间改为私人休憩空间的要求未能获得油尖旺西分区委员会的支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至今有否采取任何行动,跟进前发展局局长认为合理的豁免要求;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二)有否积极与油尖旺西分区委员会沟通,清楚向委员解释该个案的特殊情况,并表达政府支持豁免要求的立场;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自二○○八年起,公众对私人发展项目内公众休憩空间这课题日益关注,当中包括将其开放予公众使用及引伸的使用限制和管理维修责任问题等。政府因而於同年展开政策检讨,并於二○一○年一月向立法会阐述未来私人发展项目公众休憩空间的优化安排,及就现有私人发展项目公众休憩空间所遇到问题的处理方案。

  政府经检讨后认为,相关的业主立案法团或管理公司大致上能够达到让公众使用该等私人发展公众休憩空间,故此让公众使用这类公众休憩空间的有关规定会继续维持,政府不会收回位於私人土地上私人发展项目的公众休憩空间及其管理和维修保养责任。然而在个别个案中,有部分小业主在私隐安全及管理公众休憩空间的责任问题上有所关注,故政府认为可视乎个别情况以体恤理由作出特别处理,但有关个案必须符合一定准则,以确保公众利益不会受到不恰当的损害。

  在私人发展项目内私人土地上的现有公众休憩空间,当局可以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视乎每宗个案,从谅解的角度出发并按下述原则,考虑豁免有关向公众提供休憩空间的土地契约规定:

(a)地政总署豁免有关规定必须在法律上是恰当的;

(b)豁免的要求必须由全体业主一同或经业主立案法团提出,并须符合地政总署定下的条款及条件,包括支付涉及这项豁免所应支付的豁免限制费用;

(c)根据《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在有关地区内的适当地点已有或已规划足够的公众休憩空间。此外,亦须考虑该等公众休憩空间的位置、距离和分布情况;

(d)如提供公众休憩空间的规定已包括在分区计划大纲图的《注释》内,要取消相关大纲图内的公众休憩空间规定,须透过必须的法定程序获得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批准;以及

(e)豁免申请已获得有关区议会及分区委员会支持,尤其是他们理解到有关公众休憩空间之后将不再开放予公众使用。

  若私人发展项目的业主或业主立案法团有意向政府申请豁免履行让公众使用公众休憩空间的规定,可向地政总署提出申请。相关豁免申请须符合上述的五个原则。

  我就问题的两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港湾豪庭位於九龙内地段11127号。根据该地段的地契,业权人须提供及开放不少於9 800平方米的公众休憩空间供公众使用,有关的公众休憩空间位於物业的1楼、2楼及平台,每天上午七时至晚上十时向公众开放。一如上述,政府因应公众就私人发展项目公众休憩空间课题的关注,进行了政策检讨及公布了现有私人发展项目公众休憩空间所遇到问题的处理方案。有意豁免开放公众休憩空间规定的私人发展项目业权人(如港湾豪庭),可按有关方案进行处理及申请。

  据了解,港湾豪庭业主立案法团曾就豁免履行让公众使用公众休憩空间的规定与油尖旺西分区委员会接触,而该分区委员会及油尖旺区议会亦曾作出讨论。法团亦於去年三月,向城规会提出修改旺角分区计划大纲图的《注释》中关於在港湾豪庭提供公众休憩空间规定的申请。城规会在去年六月的会议上同意押后就这宗申请作出决定,并要求申请人在城规会考虑申请前,谘询区议会及油尖旺西分区委员会。据知,分区委员会於去年十一月再次讨论此事,有关建议并未获分区委员会支持。 

(二)油尖旺区议会、其辖下委员会以及油尖旺西分区委员会於过去数年间曾多次就港湾豪庭公众休憩空间的议题进行讨论,政府代表亦曾出席当中多个会议,阐述当局就此课题进行的检讨,以及考虑豁免港湾豪庭业权人开放其发展项目内公众休憩空间的原则。政府代表最近一次出席有关讨论为去年十二月的油尖旺区议会会议。此外,政府当局亦透过与港湾豪庭业主立案法团的文件来往,向港湾豪庭业主立案法团阐述上述的处理方案及考虑原则。



2013年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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