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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向法庭申请手令打击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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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宇署今日(二月五日)表示,自《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2(1B)条於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生效以来的首六个月,该署已成功就四个处所(涉及三宗个案)引用这第22(1B)条向法庭申请得手令,以进入有关处所视察,取缔违例建筑工程。

  屋宇署发言人表示,根据法例生效后半年的运作显示,业主/占用人得悉屋宇署已根据《建筑物条例》启动申请进入处所手令的准备程序,或法院已发出手令,会较为乐意合作,让屋宇署人员进入处所检验及执行职务,使屋宇署能更有效及迅速地回应有关楼宇安全问题的举报,并就这些问题采取执法行动。

  自《建筑物条例》第22(1B)条生效至今,屋宇署已发出四十三张「拟申请进入处所的手令通知书」,促请有关人士联络该署人员,以便安排进入其单位视察。除上述三宗已向法院申请得手令的个案之外,另有约十九宗个案的单位业主在收到「拟申请进入处所的手令通知书」后,已主动联络并已安排该署人员进入其单位视察,故无须向法院申请手令。至於其余的个案,「拟申请进入处所的手令通知书」只是近期发出的,屋宇署会继续与业主/占用人联络。

  发言人呼吁业主及住户,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及公众安全,应该与该署职员合作,以便能及早发现任何欠妥的地方,避免造成人命及财产损失。发言人重申,若有关业主或住户屡劝仍不合作的话,为确保公众安全,屋宇署会积极考虑引用《建筑物条例》第22(1B)条,向法院申请手令,以便进入个别处所进行视察,积极打击违例建筑工程。

  有关上述三宗已向法院申请得手令的个案的情况如下:

个案一:土瓜湾上乡道

  屋宇署於二○一二年九月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2(1B)条成功向法院申请手令,以进入位於土瓜湾上乡道一幢五层高工业大3字楼一个涉及分间楼宇单位作住用用途的单位。

  有关楼宇於一九五六年十二月获发占用许可证(入伙纸),根据有关楼宇的批准建筑图则,其拟作用途是非住用用途。该楼宇是屋宇署视察及纠正与分间楼宇单位相关的建筑工程欠妥之处的大规模行动(分间单位大规模行动)的目标楼宇之一,屋宇署人员於二○一二年五月至八月期间,曾多次到该楼宇各楼层视察,发现多个单位及天台已改建成分间楼宇单位作住用用途,故怀疑位於3字楼的单位亦已更改了用途,涉嫌违反《建筑物条例》第25条。屋宇署人员在上述日子多次视察时,该单位均无人应门,该署遂向业主和占用人发出「拟申请进入处所的手令通知书」,促请有关人士联络该署人员,以便安排进入其处所视察,但一直未收到有关处所业主或占用人的任何回应。

  屋宇署遂於二○一二年九月向法院申请手令。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2(1)条,获授权人员可在任何时间进入任何处所,如有需要,可在有警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破门进入任何处所,以确定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是否构成危险或可变得危险。

  在成功向法院申请得手令后,屋宇署向业主和占用人发出「拟执行手令通知书」,通知手令已经发出,以及令安排进入其单位。但於执行手令当日,该单位仍无人应门。屋宇署遂向业主和占用人再次发出「拟执行手令通知书」,通知屋宇署将再次执行手令进入其单位,并在有须要时破门进入其单位。其后,屋宇署人员终於在业主同意下成功进入该单位视察,并证实该处已改建成五个分间单位作住用用途。屋宇署已按《建筑物条例》的规定於二○一二年十月向有关单位的业主发出法定命令,令拆除相关僭建物及中止将该单位用作住用用途。

个案二:葵涌青山公路

  屋宇署於二○一二年九月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2(1B)条成功向法院申请得手令,以进入位於葵涌青山公路一个涉及怀疑有违例分间房间的单位。有关楼宇於一九七三年七月获发入伙纸,连地下共十四层高;根据该楼宇的批准图则,其拟作用途是地下为商铺;一至二楼为非住用单位;三至十楼每层各有八个住用单位;十一至十三楼则各有六个住用单位。

  上述楼宇是屋宇署「分间单位大规模行动」的目标楼宇之一,屋宇署人员曾多次到该楼宇各楼层视察,发现13楼其中一个单位怀疑有分间房的排水渠管欠妥或有不徖生的情况,以及其分间房的改动及加建工程怀疑不符合建筑物规例订立的结构稳定性或公众徖生标准。屋宇署人员於二○一一年十一月至二○一二年八月期间曾多次前往视察,但该单位都无人应门或遭占用人拒绝进入单位内。屋宇署遂向业主和占用人发出「拟申请进入处所的手令通知书」,促请有关人士联络该署人员,以便安排进入其处所视察,但一直未收到有关处所业主或占用人的任何回应。屋宇署於二○一二年九月引用《建筑物条例》第22(1B)条向法院申请手令。

  在成功向法院申请得手令后,屋宇署向业主和占用人发出「拟执行手令通知书」,通知手令已经发出,以及令安排进入其单位。但於执行手令当日,只能进入其中一个分间单位视察。屋宇署遂向业主和其余分间单位的占用人再次发出「拟执行手令通知书」,通知屋宇署将再次执行手令,并在有须要时破门进入其单位。其后,在分间房的占用人及有关单位的业主安排下,屋宇署人员最终成功进入该单位内所有分间房进行所需视察,证实该单位已改建成三个分间房,但分间房的排水渠管未有发现欠妥或不徖生的情况,其分间房的改动工程亦没有对楼宇构成危险,故屋宇署现时不拟采取进一步行动。

个案三:观塘伟业街

  屋宇署於二○一二年十月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2(1B)条成功向法院申请得手令,以进入位於观塘伟业街一幢十四层高工业大7字楼两个涉及分间楼宇单位作住用用途的单位。

  有关楼宇於一九八三年十月获发入伙纸,根据该楼宇的批准图则,其拟作用途是非住用用途。该楼宇是屋宇署「分间单位大规模行动」的目标楼宇之一,屋宇署人员於二○一○年七月至二○一二年十月期间,曾多次到该楼宇各楼层视察,其中7字楼两个单位都大门上锁,无人应门。根据外部视察及由楼宇其他用户提供的资料所得,屋宇署怀疑有关单位已改建成分间房作住用用途,涉嫌违反《建筑物条例》第25条。屋宇署於是向业主和占用人发出「拟申请进入处所的手令通知书」,促请有关人士联络该署人员,以便安排进入其单位内视察。但屋宇署一直未得到这些单位业主或占用人安排进入该单位进行所需的视察工作。屋宇署遂於二○一二年十月向法院申请手令。

  在成功向法院申请得手令后,屋宇署向有关业主和占用人发出「拟执行手令通知书」,通知手令已经发出,以及安排进入其处所,最终得到业主准许,成功进入有关单位视察,证实其中一个单位已改建成八个分间房。根据实地视察所得,这些分间房分别用作货仓、摄影室及美容中心用途;而另一个单位亦有被改动过,在视察时为空置。

  上述两个单位的分间房工程没有涉及重大的更改用途,亦没有对楼宇构成危险情况,故屋宇署现时不拟采取进一步行动。但有关改动工程已记录在案,如情况有变,屋宇署会根据现行的执法政策及相关法例向其采取适当行动。



2013年2月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5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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