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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蓄意逃税罪成判囚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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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公司董事於一月三十一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逃缴利得税罪名成立,在被还押四天后,今日(二月四日)被判即时入狱九个月及罚款合共900,000元。罚款金额相等於逃缴税款的百分之九十三。

  五十一岁的被告,是一间从事饮品买卖公司的董事兼股东。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先后伪造了四间供应商合共397张的发票,夸大该公司2002/03至2007/08六个课税年度的购货额。该公司在有关课税年度内因而合共短报利润5,772,691元,逃缴税款达965,276元。

  被告被裁定六项逃税罪名成立。控罪指被告蓄意意图协助该公司逃税而拟备或备存或授权他人拟备或备存虚假的帐簿或其他纪录,从而夸大该公司在2002/03至2007/08课税年度的购货额,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1)(f)条。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於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13年2月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4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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