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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四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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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公告)今日(二月一日)刊登宪报。

  该公告公布《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条例》)部分条文将於今年四月二日起生效,包括条例的生效日期、条例的释义,以及让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委任公职人员负责及协助执行该条例等条文。

  此外,该公告公布,《条例》的其余条文则会於今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包括有关售楼说明书、价单、示范单位、参观已落成的一手住宅物业、交易纪录册、一手住宅物业的广告、销售安排、临时买卖合约和买卖合约、失实陈述及传布虚假及具误导性资料等条文。

  为确保该条例有效实施,运输及房屋局辖下将设立「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监管局」,负责发出指引、执法、处理投诉和公众查询、推行宣传和教育工作,以及建立一手住宅物业电子数据库。

  《条例》分为两阶段实施的安排,可让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於二○一三年四月二日或其后任何时间,委任一名公职人员担任监督,以执行其在《条例》下的职能,尤其是向业界发出指引。我们须於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前提供有关指引予一手住宅物业卖方和有关持份者,让他们预先知悉如何遵行《条例》中的各项要求。

  《条例》於去年六月二十九日获立法会通过,并於同年七月六日刊宪。《条例》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一手住宅物业销售安排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以及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障。倘若违反《条例》规定,最高刑罚为罚款五百万元及判监七年。



2013年2月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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