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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汤家骅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会於去年七月制订新的《公司条例》,实施日期有待公布。该条例将会对公众查阅公司董事或公司秘书等人士的通常住址和完整身分识别号码等资料施加新的限制。根据政府於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年三月就有关法案的拟稿进行的第一期谘询的总结,大部分回应者支持订立该等限制。然而,有市民及传媒近日表示,他们并不知悉政府曾进行上述谘询,而政府亦未有就该事宜谘询广大市民及传媒业人士和机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谘询的方式及对象为何(请详列被谘询的人士姓名及团体名称,以及政府以何方式接触他们);除了将谘询文件上载到特定的网站外,政府有否公布及宣传正就订立上述查阅资料限制进行公众谘询;若有,详情为何(包括相关的日期及透过何种媒体作出公布及宣传);若否,原因为何;由於有传媒业人士指出,过去报道多宗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新闻,均是从查阅某些公司的董事姓名和身分证号码而获得线索,而上述限制将影响到传媒的工作,为何政府没有谘询传媒业人士及机构;
(二)政府就法案拟稿进行谘询时,以何准则决定谘询的方式及对象,以及如何决定由哪些机构负责进行谘询及分析结果的工作;过去五年,政府进行了多少次此类谘询,以及谘询的详情为何;有否公开向公众交代该等谘询的结果及分析结果;若有,公布的日期及交代结果的方式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政府如何确保就法案拟稿进行谘询时,所有相关的持份者均会被谘询,以及公众知悉政府正进行有关的谘询工作;当局日后进行任何公众谘询后,会如何将所收集到的意见及有关详情更有效地公布及提供予公众查阅;政府会否承诺当日后进行的公众谘询可能会影响立法会的立法工作时,会尽快把全部谘询结果、分析及所有相关数据的资料提交本会的有关法案委员会考虑;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汤议员的问题涉及不同政策局,政府综合回覆如下:
(一)在制订《公司条例草案》的过程中,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曾於二○○七年三月至二○○八年九月期间为公司名称、股本、会计及审计等课题进行三轮专题谘询。我们其后在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年八月期间就《公司条例草案》拟稿分两阶段进行谘询。上述五轮谘询均以公众为谘询对象。在每轮谘询中,我们均有发出谘询文件以列出各项谘询公众事宜及相关重点问题,举行公众谘询研讨会,并於谘询期完结后发表谘询总结文件,当中载有我们对公众意见的分析及回应。所有有关的谘询文件、谘询总结文件及所接获的意见书或公众回应总汇均可於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网页下载。在宣传方面,我们在发表每份谘询文件及谘询总结文件时,均有发出新闻公报让公众知悉。在重写工作的每个阶段,我们亦多次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谘询意见或汇报工作进展。这五轮公众谘询的相关详情载於附件。
其中,我们在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发表《公司条例草案》拟稿第一期谘询文件,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就有关查阅董事或公司秘书等人士的通常住址和完整身分识别号码等资料一事而言,鉴於保障私隐的关注以及其他国家的法例修订和相关经验,并考虑到准备《公司条例草案》拟稿期间有意见建议政府就有关事宜谘询公众,因此我们在谘询文件中,以一个独立章节(第七章)专门就董事及公司秘书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是否应继续供公众查阅征询意见。我们亦询问公众,如认为有关资料不应供公众查阅,则应采用英国还是澳洲的相关做法。我们曾於谘询期首天,邀请传媒出席当局举办的新闻简介会,讲解有关详情,其后传媒亦有就此议题作出报道。我们其后於二○一○年一月四日出席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谘询委员意见,并於二○一○年二月四日就《公司条例草案》拟稿第一期谘询举行公众谘询研讨会,以及在二○一○年一月至三月间出席多个专业团体和不同人士就该条例草案举办的会议。我们在上述公众谘询研讨会、立法会和其他会议,以及各有关文件及刊物中,均有列举主要谘询议题,包括就董事和公司秘书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是否应继续供公众查阅征询意见。
就该次谘询,我们已在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公布谘询总结,详细交代所接获的意见,并曾在同日就谘询总结发出新闻稿。我们亦曾在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再次出席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向议员汇报谘询总结,包括对取览公司登记册上的董事或公司秘书等人士的住址和完整身分识别号码施加若干限制的建议。
其后,在立法会成立法案委员会审议《公司条例草案》期间,我们亦曾提交文件向委员交代公众谘询的结果及条例草案的建议。有关条文经法案委员会在二○一一年四月至二○一二年五月期间举行的七次会议讨论,而各次会议均是公开进行。在讨论过程中,我们和委员会取得共识,待条例草案通过后,我们将在有关附属法例内订明相关公司的成员、公职人员(包括执法机构及劳工处)以及清盘人等,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查阅董事或公司秘书等人士的住址及其完整身分识别号码。於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的《公司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清楚记录有关讨论过程,包括建议内容、议员的意见及我们的回应。
(二)政府就法案拟稿进行谘询时,主要考虑谘询的目的、事项的性质和获配给的资源,以决定谘询的方式及对象,以及由哪些机构负责谘询并进行分析结果的工作。在回答本问题的有限的时间内,根据从政策局和部门搜集所得的资料,在二○○八年至二○一二年过去五年里,政府就法案拟稿发出了四十五份公众谘询文件。政策局和部门已采取适当的渠道进行谘询(如举行公开谘询会),公布谘询结果(如举行记者招待会),并在法案草拟及立法过程中考虑有关分析结果。
(三)政府的既定政策是尽可能公开、具透明度和向公众负责。政府当局在制订政策与计划时,也必须顾及民意。因此,各政策局及部门进行公众谘询时,谘询范围会尽量广泛,使政府能听取社会上不同界别的意见。政策局及部门亦会建立让公众知悉谘询结果的惯例。
完
2013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