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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公屋申请人轮候时间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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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三十日)立法会会议上李卓人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编配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单位的申请,政府可否:

(一) 以表格(与附表一同一格式)列出,在2012年底,公屋轮候册上的申请(包括暂时冻结的申请),按其(i)在轮候册上登记的年度、(ii)家庭成员人数,以及(iii)选择的公屋所在地区(市区、扩展市区、新界、离岛,以及所有地区)分类的数目;及

(二) 以表格(与附表二同一格式)列出,由2012年4月1日至今,申请人获安置入住公屋单位的公屋轮候册申请,按其(i)在轮候册上登记的年度、(ii)家庭成员人数,以及(iii)获编配的公屋单位所在地区分类的数目?

答覆:

主席: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的其中一项宗旨,是为不能负担租住私人楼宇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公共租住房屋(公屋)。为此,房委会设有轮候册供申请人登记。房委会的目标,是把一般申请人(配额及计分制下的非长者一人申请者除外)的平均轮候时间维持在三年左右。

  在既定的计算方法下,轮候时间是以轮候册登记日期开始计算,直至首次配屋为止,但不包括申请期间的任何冻结时段(例如申请人尚未符合居港年期规定、申请人在狱中服刑、申请人正等待家庭成员来港团聚而要求冻结申请等)。一般申请人的平均轮候时间,是指一般申请人在过去12个月获安置入住公屋的轮候时间的平均数(注一)。在2012年9月月底,一般申请人的平均轮候时间是2.7年;长者一人申请者的平均轮候时间是1.4年。

  就问题的两个部分,现综合回覆如下:

  由於对轮候时间的分布进行详细分析,需要涉及大量人手和长时间的工作,因此我们未能严格依据问题的要求提供数据。不过,鉴於公屋申请人数不断增加,以及公众对轮候册申请人轮候时间的关注,房委会曾根据2012年6月月底数据对轮候册申请人的安置情况,进行了一个特别的专题分析。有关工作包括以人手详细翻查部分个案的档案,核实档案中的资料,以仔细分析轮候时间的分布,以及个别个案轮候时间较长的原因,当中涉及大量人手。现将有关分析撮述如下,供议员参考。

  在2012年6月月底,公屋轮候册上有约106 100宗一般申请,及约93 500宗配额及计分制下的非长者一人申请。由於平均轮候时间的指标不适用於配额及计分制下的非长者一人申请者,他们并不包括在上述房委会的分析之内。为详细研究平均轮候时间指标适用的申请人(即一般申请者(注二))的轮候时间分布,房委会分别就以下两组不同的申请人进行分析:

(a) 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获安置的约15 000名一般申请人(获安置的一般申请人);以及

(b) 於2012年6月月底仍在轮候册上的约106 100名一般申请人(轮候册上的一般申请人)。

获安置的一般申请人

  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共有约15 000名一般申请人接受配屋而获得安置。他们的轮候时间分布按所选地区载列於附表三。
 
  在这些已获安置的约15 000名一般申请人当中,35% 於两年内获首次配屋,而过半数(55%)於三年内获首次配屋。这与在2012年6月月底,获安置的一般申请人的平均轮候时间为2.7年相符。至於轮候时间为五年或以上而已获安置的一般申请人,大约半数(48%)涉及各种(或多於一项的)特殊情况,包括取消时段 (35%;主要原因是在详细审核阶段未能符合入息资格规定、没有依约出席会晤,以及证明文件不足)、透过特快公屋编配计划获安置的配额及计分制个案(21%)、更改所选地区(11%)、更改住户资料(10%),以及基於社会/健康理由而指定编配地点(2%)。

轮候册上的一般申请人

  2012年6月月底轮候册上约106 100名一般申请人当中(包括当时申请被冻结和曾经被冻结的申请人),约15%(约15 700人)的轮候时间为三年或以上而未获配屋。由於他们未获配屋,其轮候时间是从登记日期起计,直至2012年6月月底为止,但不包括冻结时段。这15 700名申请人的轮候时间分布载列於附表四。

  在上述轮候册上轮候时间为三年或以上而未获配屋的约15 700名一般申请人中,约半数(约7 800宗)已届调查阶段。已届调查阶段的申请人即将会获安排接受详细资格审核,确定合资格者将会获得配屋。至於其余约7 900宗尚未届调查阶段的个案,大多数都选择市区或扩展市区的单位。对於轮候册上轮候时间为五年或以上而未获配屋的个案,房委会特别进行了研究分析。结果显示,当中40% 涉及不同的特殊情况,包括曾经提供理由拒绝接受所编配的单位(27%)、更改住户资料(8%),以及取消时段、因社会/健康理由而指定编配地点、申请绿表资格证明书购买居者有其屋计划单位(5%)等其他情况。 

注:
一、值得注意的是,轮候册上一些个案可能由於不同原因曾取消申请(例如在详细审核阶段未能符合入息资格规定、没有依约出席会晤等)。为给予申请人弹性,在现行政策下,申请人若往后情况有变,而在特定期限内再度符合资格准则,可要求恢复申请。严格来说,申请人在取消申请起计直至恢复申请这段期间内,并不符合资格,因此在计算轮候时间上,这段期间不应计算在内。然而,由於电脑系统所限,房委会在计算平均轮候时间时,未能把这段期间剔除。

二、包括二人或以上家庭,及以下一人申请者:
* 经特快公屋编配计划获安置的、原属配额及计分制下的非长者一人申请者;
* 已怀孕满16周或以上的女性非长者一人申请者(该名胎儿可作一名家庭成员计算);及
* 年满60岁或以上的长者一人申请者。



2013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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