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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胡志伟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议员的书面答覆:
问题:
交通谘询委员会辖下交通投诉组回覆一名市民的查询时表示,根据本港法例,第I类别的本地船只(包括渡轮)在航行时须由持有船长本地合格证明书的人士掌管(掌管人),而只要在掌管人在驾驶室内监督下,其他人亦可驾驶该等船只(掌管船只规定)。该名市民指出,政府没有就港九小轮控股有限公司辖下渡轮的驾驶人员的资格订立明确标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根据现行法例,驾驶船只的人士必须具备什么资格或证明,而在掌管人在驾驶室内监督下,没有相关资格或证明的人士驾驶船只是否违法;若是,违反哪些法例;若否,当局如何确保没有相关资格或证明的船员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驾驶船只;
(二)是否知悉,过去三年,本港每年从事航运及驾驶船只等工作的人数分别为何,并按工作类别列出分项数字;船员在正式入职前须接受的训练为何,当中有否包括驾驶船只的技术;若有,详情为何;
(三)上述的掌管船只规定适用於哪些类型的本地船只,并列出不同类型的船只的有关标准为何;及
(四)过去三年,每年船只碰撞意外的数目为何;当中有多少宗在意外发生时,所涉船只并非直接由掌管人驾驶,并按船只的类型列出分项数字?
答覆:
主席:
就胡志伟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根据《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第548D章)(《规例》)第47条的规定,第I、第II及第III类别的本地船只(包括渡轮、货船和渔船等船只)於航行时,必须由持有适用的本地合格证明书的船长所掌管。根据目前做法,船长会按需要要求船员在其监督和指示下协助驾驶船只。
《规例》要求每艘上述本地船只上的船长和轮机操作员都必须持有适用的本地合格证明书(*)。要取得证明书,有关人士必须具备所需的船上服务年资、完成指定的训练课程(**)及通过海事处的考试,以确保取得船长合格证明书的人士对航海和领航技术、船只操控、《国际海上避碰规例》等有足够认识。而轮机操作员则必须具备轮机常识、以及认知有关安全和污染控制/预防的方法和措施。
至於其他船员,他们一般都是在船长监督下执行有关工作,虽然法例没有就他们的资格作出规限,不过,雇主会因应其工作要求而提供在职培训,包括紧急事故处理和船只紧急设备应用。
根据海事处的记录,截至二○一二年十一月,六十五岁以下并持有合格证明书的船长和轮机操作员分别有15,548人和10,925人。海事处没有在船上实际工作人数的统计数字。
(三)上述有关船长和轮机操作员的资格规定适用於第I、第II及第III类别的本地船只。至於属第IV类别的游乐船只,根据《规例》第47条,若游乐船只的长度超过3米或已装设总推进功率超过3,000瓦的引擎,掌管有关船只的人士便须持有游乐船只操作人本地合格证明书。
由於第I、第II和第III类别的本地船只涵盖不同种类(***),因此海事处会要求合格证明书的持有人拥有较广泛的航海知识和应用技能。至於游乐船只操作人证明书的资格要求,则是针对游乐船的用途而制定。申请人必须通过考试,或完成核准训练课程并被审定为合格,以确保游乐船只操作人对航驶、船艺及安全,以及轮机知识有足够掌握。
(四)根据海事处的资料,过去三年发生在本港水域内涉及船只碰撞的海上意外数字如下: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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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撞事故(宗数) 183 204(****) 147
接触事故(宗数) 35 48 35
注:
「相撞」指涉及船只之间的碰撞。
「接触」指船只与物体(如码头、堤坝)之间的碰撞。
海事处指出,上述事故发生时,船只皆由掌管人驾驶。
*证明书属三级制。持有船长三级证明书、二级证明书或一级证明书的人士分别可於长度不超过15米、不超过24米和总吨位不超过1,600吨的本地船只上担任船长。而持有轮机操作员三级证明书、二级证明书或一级证明书的人士分别可於总功率不超过750千瓦、不超过1,500千瓦和不超过3,000千瓦的本地船只上担任轮机操作员。
**适用於申领船长一级证明书和轮机操作员一级证明书。
***包括小轮、挖泥船、干货货船等。
****海事处於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曾公布二○一一年的相撞意外数字为203宗,后来发现其中一宗原本认为是发生在香港水域以外的「相撞事故」应该被界定为发生在香港水域以内,因此二○一一年的「相撞事故」应为204宗。
完
2013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