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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刑事恐吓食环署人员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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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因刑事恐吓一名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人员,今日(一月二十九日)在屯门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处监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罚款二千元。

  案情指一名食环署人员去年十二月十七日在屯门仁政街一店铺执行职务,口头警告该名男子勿非法扩展营业范围。惟被告拒绝合作,更刑事恐吓在场的食环署人员。

  食环署发言人提醒蒥民应与执法人员充分合作。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39条,任何人若故意妨碍或抗拒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对其使用粗言秽语,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六个月。

  他说:「恐吓执法公职人员是非法行为。定罪后,更会留有案底。」发言人指,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A条,任何商铺均不得非法扩展营业范围,呼吁商铺经营者切勿违法,违者可处罚五千元或监禁三个月。



2013年1月2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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