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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洗黑钱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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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二十二岁内地男子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高等法院因洗黑钱罪名成立被判入狱十年半。

  案情透露,警方毒品调查科财富调查组人员于二○一○年调查一个怀疑用作洗黑钱活动的本地银行户口,发现被告于二○○九年七月透过秘书公司购买一间本地公司,并在港开设一个公司银行户口及一个个人银行户口,于二○○九年八月至二○一○年四月期间清洗约一百三十一亿元的怀疑犯罪得益。

    经调查后,人员于去年一月二十八日拘捕被告,并控以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被告于昨日(一月二十二日)被判罪名成立,今日被判刑。

    被告在该两个户口内合共五百八十八万元存款已被冻结。警方将根据香港法例第四百五十五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向法院申请充公有关犯罪得益。

  警方重申洗黑钱乃严重罪行,市民切勿开设银行户口予他人使用或将银行户口借予他人用非法用途。

警察公共关系科新闻公布第二百一十三号



2013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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