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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释除公众对行政长官涉及利益冲突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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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覆:

问题:

  行政长官早前透过行政长官办公室表示,他本人拥有一间在英属处女岛注册的公司─Wintrack Worldwide Ltd(该公司)的百分之九十九点九股份,并声称大家可以放心,因为该公司只持有戴德梁行的一间外国分公司的股份,并与戴德梁行在香港、内地及台湾的业务无关。然而,有传媒翻查该公司的资料后,质疑行政长官透过该公司幕后操控在本港有业务的戴德梁行。更有市民质疑行政长官隐瞒在该公司的利益,以及他拥有该公司与行政长官的职能存在利益冲突。为了释除公众的疑虑,以及配合行政长官履行以「开诚布公」的作风行事的承诺,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会否修改现行申报利益的规定,订明在任的行政长官须公布是否拥有海外注册公司及其业务详情(包括是否仍在运作),而在经修改的规定下,须主动公布该公司、该公司持有的戴德梁行的外国分公司或其他尚未申报之详情;若会,详情如何;若不会,原因为何,以及如何令公众相信在任的行政长官拥有正在运作的海外注册公司,不会抵触《基本法》第四十七条下「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的规定?

答覆:

主席:

  就梁议员的提问,经谘询行政长官办公室,我获授权代表当局答覆如下:

  现行行政长官申报利益的机制如下:

  第一,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七条,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行政长官已按照《基本法》规定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作出申报。

  第二,行政长官作为行政会议的主席,已按照适用於行政会议成员的安排,就须予登记的利益作出申报。行政长官的申报及行政会议成员的利益申报制度的详细资料,已上载至行政会议网页供公众参阅。

  第三,虽然行政长官不是政治委任官员,并不受《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守则》)的规限,但行政长官亦已按照《守则》适用於政治委任官员的安排,申报其财务及其他利益。行政长官的申报已上载至行政长官办公室网页供公众参阅。

  行政长官已按上述申报机制,申报持有Wintrack Worldwide Ltd(BVI)及附属公司股份的事宜。行政长官办公室也於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透过新闻公报进一步指出,Wintrack Worldwide Ltd(BVI)及附属公司持有戴德梁行一间在外国的分公司的股份,该外国分公司的业务与香港及中国内地并无关系。行政长官已辞去所有戴德梁行的职务,并已手将Wintrack Worldwide Ltd(BVI)及附属公司的股份连同他持有的7,227,838股DTZ Holdings Plc股份及附属公司股份一并以信托形式持有。因此,行政长官除持有上述股票外,并无参与Wintrack Worldwide Ltd(BVI)和戴德梁行的业务运作。

  上述第一项机制是《基本法》的规定,第二项机制适用於行政会议成员,第三项机制则与现行适用於政治委任官员的机制相若。政府没有计划修订这些行之有效的机制。



2013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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