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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就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动议有关《2012年〈竞争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的议案的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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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动议有关《2012年〈竞争条例〉(生效日期)公告》(2012年第177号法律公告)的议案的发言:

主席:

  立法会於去年六月通过《竞争条例》,订立法律框架,以处理不同行业内可能出现的反竞争行为,并订明了设立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和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负责执行有关法例。

  我根据法例赋予的权力,於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宪报刊登《2012年〈竞争条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竞争条例》中的简称、释义,以及关於设立竞委会及其运作等条文,在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开始实施;至於关於审裁处的条文,则在二○一三年八月一日开始实施。

  内务委员会在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的会议上,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项公告,小组委员会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进行了会议。我感谢小组委员会主席及各位委员的审阅工作及宝贵意见,并欢迎小组委员会支持制订该生效日期公告。

  在《竞争条例草案》的法案审议阶段时,我们已表明会采取分阶段实施《竞争条例》的做法,藉此让公众及商界可以在过渡期间,熟习新的法定要求,并作出需要的调整。现阶段我们会先实施涉及架构安排的条文,以便成立竞委会及审裁处。在竞委会成立之后,竞委会会根据《竞争条例》的规定,拟备有关竞争守则、集体豁免、投诉及调查的指引,并在发出指引或对该指引的修订前,征询立法会以及竞委会认为适当的人士的意见。竞委会亦会透过宣传及教育工作,让公众了解《竞争条例》的内容。

  与此同时,司法机构亦会拟备关於审裁处聆讯的附属法例,并作出其他所需安排,为审裁处全面运作做好准备。待竞委会及审裁处的相关准备工作完成后,我们才会全面实施《竞争条例》。

  刚才梁君彦议员及汤家骅议员均就关於将来竞委会行政总裁招聘事宜作出发表,根据《竞争条例》,竞委会将有权聘请行政总裁及其他员工,以支援竞委会的工作。鉴於行政总裁的职位非常重要,我们相信竞委会会广纳人才,以确保竞委会行政总裁一职能够由一位合适及富有管理规管机构经验的人士担任;而若本地缺乏适当人选,竞委会可自行决定是否需要招聘海外专才。

  刚才梁君彦议员亦提到如何确保竞委会招聘员工的程序,汤家骅议员亦有提出(如何确保招聘程序)公平及公正。竞委会是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同时亦是一个政府的资助机构。当局会就有关管理政府给予资助机构拨款发出的指引,提醒竞委会在招聘职员时,须遵守公平及具透明度的原则。另一方面,根据《竞争条例》附表5第27条,审计署署长可就竞委会在执行其职能时使用资源的效率及效益进行审核。竞委会亦须向行政长官呈交周年报告、帐目报表及有关的核数师报告,行政长官须将该等报告及报表提交立法会省览。此外,竞委会亦受《申诉专员条例》及《防止贿赂条例》监管。这些措施皆有助确保竞委会有效运用其资源及采用一套公平及公正的招聘程序。

  政府当局会与立法会、司法机构以及即将成立的竞委会紧密合作,并会和持份者保持沟通,以有效推动各项准备工作,让《竞争条例》得以全面实施。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3年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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