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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二○一三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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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十四日)在二○一三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致辞全文(中文译本):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各位法官及司法机构成员、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首先,我欢迎各位出席是次开启典礼的嘉宾,特别是从内地或海外司法管辖区前来的嘉宾。作为国际城市,香港欢迎每一个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流的机会。

  由于我在二○一二年七月一日才出任律政司司长一职,这是我首次有幸以这个身分出席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我希望藉此机会,向大家汇报若干新进展及简述未来数年的工作重点。

法律服务和解决争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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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的自由经济体系、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与其他城市的商业网络、高效率的法律制度等因素,在在都促使香港有优势成为亚太区重要的法律服务和解决争议中心。这是前人过去努力耕耘的成果,我深信我们应该继续朝这方向迈进。

  去年九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设立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该中心是贸仲委首个在内地以外设立的分支。该中心的成立,加上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香港设立的亚洲秘书处分处,令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更加巩固。

  仲裁各方考虑仲裁地点时,仲裁裁决能否强制执行是一个相关因素。虽然现时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已可在超过140个司法管辖区强制执行,我们仍会继续拓展这个网络,使本港仲裁裁决能在更多地方强制执行。在这方面,印度政府在二○一二年三月宣布,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和澳门)是《纽约公约》下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伙伴,从而彻底消除了先前有关香港仲裁裁决可否在印度强制执行的疑虑。再者,香港与澳门刚在上周一签订《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安排》)。我们计划在本立法年度内就《仲裁条例》(第609章)提出相应修订,从而落实该《安排》。

  调解推广工作在去年亦取得相当进展。《调解条例》在二○一二年六月通过,并在二○一三年一月一日生效。该条例为在香港进行的调解提供法律框架,当中特别着重保障调解通讯的保密性。此外,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于二○一二年八月成立,该协会由业界主导,预计在本年四月左右开始运作,负责就培训和资格评审订立准则,并处理纪律事宜。

  律政司将会继续积极提倡调解服务。我们刚成立调解督导委员会,并在其下设立三个小组委员会,分别负责监察规管、资格评审、培训及公众教育和宣传的事宜。督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包括监察《调解条例》的实施情况、制定评审资格的标准,以及其他与调解未来发展相关的事宜。

  推广仲裁及调解的工作将不会局限于香港境内。我们正与相关持份者共同密切留意前海、南沙及亚洲新兴市场的发展情况。

法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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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法律体系均须因应社会的需要而演进,这说明健全法律改革制度的重要性。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在这方面对香港无疑作出极大贡献。

  近年,有社会人士就落实法改会建议的进度表达关注,甚或提出香港法律改革机制是否需要改革。为监察落实法改会建议工作的进度,前任律政司司长致力推出相关行政措施。我会延续这方面的工作,监察相关情况,并会进一步探讨改善整体法律改革工作的方案,包括研究、审议及落实建议的过程。

  在推行方面,我们将会在本立法年度提交《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草案》,以落实法改会在《立约各方的相互关系报告书》所载的建议。至于法改会提交的《集体诉讼报告书》,律政司最近成立了一个由相关界别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考虑这方面工作应如何向前迈进。

  我们亦会致力确保有需要考虑改革的议题会透过法改会进行研究。在这方面,我想向大家宣布,法改会在上月举行的会议上决定成立两个小组委员会,将分别研究「档案法」及「公开资料」这两个课题。我知悉申诉专员最近亦宣布就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无论申诉专员会否参与法改会的相关研究工作,法改会也必定会考虑申诉专员的调查结果,同时着手全面研究和比较香港与海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以便考虑香港是否须改革这方面的法例,及如须改革,改革应如何进行。

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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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能有效地寻求司法公义是法治的重要元素。纵有实质法律权利,但若市民无从有效地参与司法制度,任何权利亦徒具意义。近年有社会人士要求改革本港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服务局负责就本港法律援助政策作出建议,当中包括考虑建立独立的法律援助管理局的可行性及可取性。据我所知,该局稍后便会提交报告书。我们固然要作出适当的策略性规划,并平衡不同界别对资源的需求。但就任何可改善本港法律援助制度的真知灼见,当局定会乐意考虑。当报告书备妥后,我会尽力与各有关部门的同事合作,详细考虑各项建议,以期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协助社会的弱势社群能得到法律服务。

法律草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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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政策演化成为法例绝非易事。在香港,这项工作更是难上加难,因为中文和英文均为法定语文。因此,草拟法例不是简单的中英或英中对译工作,而应以两种语文妥为草拟法例文本,并尽可能使用浅白的文字(中文或英文亦然),以便即使没有律师资格的人士也能明白法例的涵意。去年十月,一位非常资深并具备双语能力的法律草拟专员加入律政司。我俩都认为适宜探讨如何进一步改善双语法例的草拟工作。

  律政司法律草拟科现正致力建立具有法定地位的香港法例电子资料库,作为实施《法例发布条例》(第614章)的部分工作。建立资料库的目的,是让公众能轻易阅览具有法定地位的法例条文,并藉此取代现时没有法律地位及只供参考的电子版本。如获得恰当拨款,新的电子资料库预计可在二○一六或二○一七年左右开始投入服务。

检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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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检控是律政司工作的重要一环。《基本法》第六十三条保障刑事检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我们将以公正独立的态度,忠诚地履行这项职责,确保所有应被检控的人,不论其地位高低或财富多寡,都会被绳之以法。

  我们的目标是提供现代、进取、高效率和公平的检控服务,力求维护法治。刑事检控科一直致力提供持续培训和定期举办研讨会,日后亦会继续这方面的工作。该科拟备培训教材,例如上月出版的《刑事讼辩课程手册》,为律政司和私人执业的律师提供检控工作的指引。除举办量刑、电脑罪行等课题的研讨会外,去年的重头戏是在十一月举办刑事法律研讨会,让本地和海外的法官、律师及学者齐集一堂,就刑事法律改革之课题交换意见。

  展望未来,检察机关首长会议将在本年五月举行。此外,我们亦安排了其他培训课程,包括一个关于检控虐待动物案件的课程。刑事检控科会继续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检控机构进行交流,就共同关注的事宜交换意见,并加强彼此合作,打击跨境或国际罪案,及限制或没收犯罪得益。

  为应付不断转变的工作需要,我们会不时检讨刑事检控科的架构。我们已采取的其中一项措施,是设立协调员或特定小组,负责处理电脑罪行等特定类别的案件。

  为使市民加深认识刑事检控及刑事司法制度,我们去年七月首次举办「香港检控周」。由于市民对该活动的反应令人鼓舞,我们计划每年均会举办同类活动。

  正如传媒报道,现任刑事检控专员将在本年稍后时间退休。我们现正进行公开招聘,以便物色一位持正不阿、杰出能干的人士来担当这项重要职责。在此请容许我稍谈另一事宜。我坚信人力资源是律政司最宝贵的资产,因此我们正在研究有何措施,可吸引优秀的毕业生和胜任的律师加入律政司,以应付与日俱增的挑战。

国际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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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所述,大都是本地层面的事宜。当然,我们不会忽略香港必须保持国际视野。在这个全球化年代,要延续香港的成功故事,确保本地法律制度和法律基建能与时并进确实十分重要。去年十二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香港成立亚太区区域办事处。吸引国际上其他享负盛名的法律机构来港设立办事处的政策必须持之以恒,日后我们会继续朝着这方向展开工作。当局最近决定在前中区政府合署西座拨出办公地方供这类机构使用,正正显示当局对这项政策的支持。此外,律政司国际法律科将继续致力与其他司法管辖区订立相互法律协助的相关安排,从而让香港在国际法律合作的世界版图上占一重要席位。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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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我希望简短地谈述近期引起公众对法治议题进行激烈辩论的某些事宜。我在致辞尾段才论及这些事情,并非有意淡化这些事情的重要性。我深信虽然争议值得我们适当地关注和处理,但不应成为绊脚石,妨碍我们进行从香港最佳利益着眼而应采取的行动。

  关于这一点,我想清楚说明,作为律政司司长,我定必坚定不移地维护法治和司法独立。尽管有人可能持不同意见,但我确实没有意图,更加没有理由,用任何手段损害法治或司法独立,因为我们大家都认同,法治是香港赖以成功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事实上,刚才简述的工作计划,目的正是维护法治及巩固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建设。

  每当有法律程序对社会、经济或政治带来重大影响,都会引起公众争议,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然而,法律问题应该透过司法制度解决,这是法治概念的重要一环。因此,假如我们真的尊重法治,则不论诉讼人是个人、公司或政府部门,我们都应绝对尊重诉讼人透过司法体系解决法律问题的法律权利。事实上,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在面对重大法律问题须予解决时,应该有勇气和决心,设法把法律问题交由司法程序妥善裁定,而不论此举会否带来争议。

  香港拥有世界级的司法机构,亦享有真正的司法独立。我们应该有信心,无论案件如何具争议性,我们的法官也会完全独立地严格按照法律就案件作出裁决。我们当然绝对尊重言论自由和公众发表意见的法律权利。然而,我们必须保持谨慎,让法官能够在没有不当干扰或任何形式压力的环境下判案。与政治过程不同,司法程序不受游说,亦不应受到游说。

  毫无疑问,我们正面对各种各样的挑战。与时光无异,处理挑战亦不容蹉跎。只要我们怀着勇气和决心,对我们的法律制度抱持坚定不移的信念,无论面对的挑战是否前所未见,我们定能克服及找到最切合香港社会整体利益的解决方案。
 
  最后,我在此祝愿各位有愉快丰盛的新一年。



2013年1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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