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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管理政府雇员放取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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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皇发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邓国威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香港邮政一名合约雇员在两年内获准放取工伤病假共600多天,但后来被揭发使用伪造的医生证明书(俗称「病假纸」)。就政府雇员(包括公务员及合约雇员)放取病假的管理,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过去5年,在任何的12个月期间内共放取病假超过两个月的政府雇员人数为何(按政府部门列出分项数字);

(二)当局有否机制把政府雇员放取病假的个案,交由其所属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抽样查核是否有可疑;及

(三)政府会否检讨政府雇员放取病假的现有制度,以防止滥用病假的情况出现?

答覆:

主席:

(一)根据公务员事务局所收集的资料,在二○○七至二○一一年的五年期间,每一个历年内放取超过30天(注1)病假(注2)(包括工伤及非工伤有关的病假)的公务员人数详列於附件。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病假纪录由个别局/部门管理及存档,公务员事务局并没有收集各局/部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病假资料。

(二)政府有既定的机制和措施管理公务员的病假及防止滥用病假,有关机制的目的是在保障患病员工可取得休息及有效管理员工放取病假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为有效管理员工放取病假,《公务员事务规例》订明发放病假的安排及防止滥用病假的管理措施,公务员事务局亦已向各局/部门发出病假管理的指引,促请各局/部门管理层注意经常放取病假的员工,及早采取监察行动。对所有非工伤病假可疑个案,各局/部门管理层会考虑适当行动,例如可按机制会见有关人员,了解该员经常放病假的原因。如有迹象显示该员可能滥用放取病假的权利,可要求员工向指定的政府或医院管理局诊所或医生求诊和提交医生证明书,否则部门可拒绝批准员工放取病假。如有需要,部门亦可要求该员工接受由医院管理局成立的医事委员会作出检查,并按医事委员会的建议决定是否批准有关员工继续放取病假。

  局/部门各自均有管理及监察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病假的机制,各局/部门亦因应其运作情况及需要,参考监管公务员放取病假的机制,适当地制定防止滥用病假的措施。

  就工伤/职业病而放取病假的情况而言,部门会先确认有关个案是否属於工伤/职业病个案。有关员工须获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发出的病假证明书,以证明其病假与工伤或职业病有关。部门如对员工所申请的病假是否因公受伤或与患上职业病有关这点存疑,可要求医院管理局安排一个独立的医事委员会审议有关个案。

  总括而言,不论是工伤或非工伤有关的病假,局/部门可按机制把可疑个案交由医事委员会审议。如遇上怀疑欺诈的个案,部门可考虑将搜集所得的资料交予警方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

(三)公务员事务局定期检视局/部门提交有关公务员的病假资料,包括该局/部门内的公务员平均的病假日数、涉及的人数、长期放取病假和怀疑滥用病假的个案数字等,以了解在个别局/部门及整体公务员放取病假的情况。对於个别局/部门公务员比整体公务员平均放取的病假日数偏高或放取长期病假个案较多的情况,当局会要求有关局/部门管理层审视及告知本局导致该等情况的原因、内部病假管理安排及改善对策等,以便本局监察情况和检视现行病假管理措施的成效。本局不时检讨现行的病假行政措施,以协助各局/部门更有效执行员工放取病假的规定,及对怀疑滥用病假的个案作出适当的跟进行动。

  同样地,局/部门会适时审视非公务员合约员工放取病假的情况及内部病假管理安排。若怀疑非公务员合约员工滥用病假,局/部门定必采取适当的行动跟进。

注1∶公务员事务局并没有收集各局/部门内放取病假超过两个月的政府雇员人数。

注2∶病假按历日计算;病假期间的星期日、宪报公布的公众假期,以及有关员工无须上班的星期六上午/下午,均计算入病假内。



2013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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